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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7-18
实施时间: 2005-7-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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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工作,强化部门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省本级预算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以便对试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省财政厅将从今年起,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部分项目实施绩效考评。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安徽省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工作,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充分调动部门加强支出管理、合理配置资源的积极性,强化财政投资风险控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统称“绩效考评”),是指针对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安排的预算,运用一定的考评方法、考评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支出预算的执行结果等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评的范围:省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中央财政和省本级在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项目支出,均可作为绩效考评的对象。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统一组织。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和领导,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二)分类管理。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绩效考评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在遵循绩效考评总的原则框架基础上,根据部门、行业及考评对象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和方案。
  (三)客观公正。绩效考评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科学规范。绩效考评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方法,以准确、合理地衡量项目支出的绩效情况。
  (五)突出重点。绩效考评应选择项目支出中金额较大、影响较广的重点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六)资源共享。绩效考评应当充分利用审计机关、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及中介机构有关审计和评审报告,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方法和指标
  第五条 绩效考评包括完成结果考评和年度考评。其中,对年度内已完工的支出项目实施完成结果考评;对跨年度滚动支出项目根据年度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执行结果以预算年度为考评周期实施年度考评,项目完成后可根据需要进行项目实施完成结果考评。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是否完成,完成的质量、结果和及时性;
  (二)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三)完成绩效目标而耗费的成本及产出效益;
  (四)部门为完成绩效目标而采取的管理措施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七条 绩效考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在定性分析基础上,对相关考评内容尽量制定量化考评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作出定性定量的考评结果。
  第八条 绩效考评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专家评估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等,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公众评价法——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及其社会效益、公众认可度等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专家评估法——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在对项目验收报告等基础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由专家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业评估。
  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绩效考评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考评信息及数据提供的情况,在本条规定的方法中采取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考评指标与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数据的获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考评;
  (三)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考评指标,保证考评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考评指标在整个考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考评要求的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条 绩效考评指标分为共性考评指标和个性考评指标。共性考评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项目的绩效考评指标,个性考评指标是针对部门、行业以及项目特点确定的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共性指标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程度、资金到位率、财务管理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等。绩效考评个性指标由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根据被考评对象的绩效目标共同研究制定。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和程序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办法,直接组织对重大项目(重大项目具体标准根据情况另行确定)的绩效考评,指导、监督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实施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时,可委托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关中介机构或直接组织专家组进行。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自行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为保证绩效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考评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省财政厅实施的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项目预算编制、考评前期准备、考评实施、形成和提交绩效报告四个阶段。
  (一)项目预算编制阶段。对于所有的项目支出,预算部门和单位均应按统一要求,在上报项目支出预算时制定明确的绩效目标,并按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审核确定绩效目标。
  (二)绩效考评的前期准备阶段。
  1、确定考评对象。绩效考评对象由省财政厅根据绩效目标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确定。
  2、下达考评通知。在确定考评对象后,省财政厅下达考评通知。考评通知内容包括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机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关中介机构、专家组等,下同)、考评时间等。
  3、制订考评实施方案。考评机构根据考评对象拟定具体考评工作方案、考评指标、标准和方法,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绩效考评的实施阶段。
  1、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被考评对象单位根据预算确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考评方案确定的考评指标、标准,上报绩效自评报告(格式范本附后)及相关资料。
  2、形式审查。考评机构应当对被考评对象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被考评对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绩效考评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考评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被考评对象单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
  现场考评是指,考评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非现场考评是指,考评机构在对被考评对象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
  (四)形成和提交绩效考评报告。考评机构在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考评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考评报告(范本附后)。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考评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绩效考评报告提交给省财政厅,并将绩效考评报告有关结论通知被考评单位。
  第十六条 部门实施实施绩效考评的程序参照省财政厅实施绩效考评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单位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并督促部门和单位落实。
  第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单位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部门应当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为增强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省财政厅将逐步建立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考评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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