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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4]184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8-19
实施时间: 2014-8-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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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引导,合理调节供需关系,控制总量,消化存量,促进全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居民购房消费。各市、县(区)对居民(含外地居民)在本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在办理签约、网签、纳税、贷款以及权属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住房套数查询证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对购房人的房屋套数进行查询。
  二、合理控制土地放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已出让未按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开展全面清理,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和供应时序。对房屋施工面积过大和商品房存量(待销售面积)去化期超过24个月的市、县(区),当年度不再供应新的开发建设用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再受理其房地产开发用地挂牌出让。
  三、有序调整建设规模。各市、县(区)要摸清房地产存量底数,并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组织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衡量商品房销售速度和人口数量增长规模,实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商品房开发数量,避免出现商品房供应阶段性过剩。
  四、鼓励引导团体购房。发挥房屋中介机构作用,通过降低销售价格、减免相关费用等措施,引导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体购买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或者办公用房,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五、拓宽实物安置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经与居民协商,可由市、县(区)政府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统一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的商品房,可由地方政府采购,用于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市、县(区)政府可以购买一批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住房和临时周转用房。
  六、金融支持住房消费。金融机构要优先确保住房消费贷款的资源配置,积极支持居民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信贷需求,合理支持居民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信贷需求。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贷款额度最高可以达到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15倍,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可以达到购房总价的75%,并不得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高限额。
  七、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各市、县(区)普通商品住房面积标准统一调整为144平方米及以下。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包括购房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1平方米至144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及以上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其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支持普通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规模;金融机构继续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信贷需求。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加强监督落实,明确各金融机构当年发放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贷款中,用于保障房建设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不得低于70%。
  九、优化环境规范市场。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重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资质开发、未批先建、违规预售、挪用或抽逃预售资金、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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