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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发[2014]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字[2014]21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4-8-14
实施时间: 2014-8-14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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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精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扶持资金
  各市、县(区)要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创业扶持资金,筹集渠道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在保障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的前提下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调剂;在保障失业保险金基本支出的前提下,从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当地确定的其他渠道。各统筹市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创业扶持资金时,要一并考虑安排统筹县(含省财政直管县)的创业扶持资金。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创业培训实训和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就业创业宣传和专项活动以及政府向社会购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征集等。省财政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年增长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县(市)、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和就业创业工作实绩突出县(市)按规定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二、关于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奖补机制
  从2014年起,省每年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对上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给予奖励,奖补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当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奖补资金数额与上年度当地财政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数额挂钩。
  三、关于支持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包括: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孵化基地利用率年均不低于90%;孵化实体年均不少于30家或基地内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200人;有专门的管理服务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积极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手续代办和跟踪服务等创业孵化服务;基地运营良好,孵化成功率高,社会效益显著,在全省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省每年遴选不超过20家示范创业孵化基地,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主要用于孵化基地设备购置、场地租赁、信息化管理等基地建设和管理方面支出。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应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教育部门(负责推荐省属高等院校的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函、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创业孵化实体情况表、介绍基地建设及孵化情况视频短片。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验收、公示后,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当地财政部门和省教育部门,当地财政部门、省教育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教育厅每年可分别推荐1至3家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2014年申报材料于9月底前上报。从2015年起,申报材料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
  四、关于就业创业工作实绩突出县(市)、社区奖补
  就业创业工作实绩突出县(市)的基本条件包括: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超额完成各项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扶持资金,有效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作用,扎实做好劳动力资源信息管理服务,统筹促进城乡就业创业,优化就业创业环境,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实绩突出。
  省每年评出不超过30个就业创业工作实绩突出县(市),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每个县(市)100万元的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应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函、就业创业工作实绩突出县推荐表及相关说明。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验收、公示后,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当地财政部门,全部用于补充当地创业扶持资金。
  各设区市每年可分别推荐1至5个工作实绩突出县(包括省财政直管县),定州市、辛集市可根据实际自行申报。2014年申报材料于9月底前上报。从2015年起,申报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
  对就业创业工作实绩突出的社区,按每个社区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用于支持社区开展就业创业相关工作,所需资金从当地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具体标准和奖补办法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
  五、关于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因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申请材料应附: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初次创业)、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由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个人银行账户等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创业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关于创业培训补贴
  将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创业愿望毕业学年的职业院校学生和有培训愿望的小微企业主(原则上在创办3年内)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针对不同群体开展不同层次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按《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小微企业主的,还要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七、关于创业服务补贴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院校、企业、机构单位和中介组织的作用,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承担创业服务的机构。创业服务机构通过提供专家指导等4项以上的创业服务帮助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成功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帮扶1人成功创业补助2000元。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申请材料应附:创业服务补贴审核认定表、帮助成功创业者及其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帮助成功创业人员花名册、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创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在开展创业服务工作之前,按照省规定的创业服务要求制定创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开展创业服务工作,按规定审核、发放创业服务补贴。 2014年已承担创业帮扶工程的创业服务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向当地申请创业服务补贴。
  八、关于小微企业的租金补贴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的租金补贴标准调整为:租用场地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49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网络创业的认定
  对在合法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正品网店的未申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具体认定办法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创业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十、监督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要坚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对有虚报、套取、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附件:
  1.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一)
  2.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二)
  3.创业孵化实体情况表
  4.就业创业工作实绩突出县(市)推荐表
  5.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初次创业)
  6.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7.创业服务补贴审核认定表
  8.帮助成功创业人员花名册
  9.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2014年8月14日

相关附件:
附件1: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二).doc    
附件2:创业孵化实体情况表.doc    
附件3:就业创业工作实绩突出县(市)推荐表.doc    
附件4: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初次创业).doc    
附件5: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doc    
附件6:创业服务补贴审核认定表.doc    
附件7:帮助成功创业人员花名册.doc    
附件8: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doc    
附件9: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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