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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政办发[2014]88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7-17
实施时间: 2014-7-17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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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
  衢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衢委办发[2014]9号)要求,现就在全市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依法改革、便捷高效、宽进严管、有效联动为原则,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激活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最活市场主体、最快审批速度、最佳投资平台、最好发展氛围,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加强法治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要坚持依法改革,先立后破。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未做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领域进行明确、细化,在营造良好市场准入环境的同时,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二)便捷高效。坚持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以提高行政效能和公众满意度为主要目标,制度设计既凸显审批制度革新,又重视服务细节优化,积极构建规范统一的准入体系,做到市场准入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确保公众享受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红利。
  (三)宽进严管。深挖潜力,积极降低登记门槛,简化准入程序,下放审批权限,从源头上消灭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和权力寻租,营造宽松的准入环境,最大限度地为市场主体松绑,释放投资创业活力。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工作格局,实现工商登记与监管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
  (四)有效联动。厘清部门职责,通过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对接,形成部门联动机制。
  三、改革内容
  (一)深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1.全面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全面深化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工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登记时,免交验资报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27类企业暂时不实行认缴制。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试行“先照后证”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对其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试行“先照后证”制度,在经营范围加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
  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许可,限时办结”原则,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登记前置许可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申请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申请变更登记时,由市场监督管理(工商)机关抄告各相关前置许可部门,各前置许可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同步高效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因特殊原因一时办不出正式许可证的,为有利于企业筹备,前置许可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在《并联许可抄告单》上签署明确同意意见,或者另行核发载明明确同意意见的《并联审批抄告单》,市场监督管理(工商)机关凭意见发放营业执照。对经各级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机构确定的工业项目,各有关前置许可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工商)机关根据会议纪要或预审意见,办理相关证照。
  为方便市场主体先获得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文件以及开展筹备活动,全面放开筹建登记,允许所有类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办理筹建登记。
  (三)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在合法性基础上引入合理性判断,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前置审批文件记载了住所(经营场所),且核发文件的前置审批部门已经履行了住所(经营场所)实地踏勘等审查手续、收取了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该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书后,市场监督管理(工商)机关可直接登记,不再审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允许对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产业等企业,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办理注册登记;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住所公示其所托管的企业名录及联系方式。属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园区内房屋的,可提交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文件。
  推行“一址多照”登记。“一址多照”是指同一个地址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办理登记,适用于除生产加工制造业企业之外对住所要求不高的内资企业。
  试行“一照多址”登记。企业在住所以外另设经营场所,若住所与经营场所位于同一县(市、区)范围之内的,既可按照原有规定登记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将经营场所登记于上一级企业营业执照上,无需另行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四)放宽经营范围登记要求。
  除许可经营项目按照许可证核定范围不变外,对一般经营项目,允许申请人自行选择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中类或者小类项目作为经营范围。在营业执照打印中,不再区分许可经营项目或一般经营项目。
  (五)放宽取冠衢州市名限制。
  放宽取冠衢州市名的注册资本(金)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申请使用衢州市名。允许使用符合新兴行业名称规范用语的字样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个转企”的,允许直接沿用原字号,免予名称查重限制。
  (六)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工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经提醒后,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工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市场监督管理(工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七)推广“四证联办”。
  按照“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证”的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推行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四部门的“四证联办”。制定《衢州市“四证(照)联办”实施办法》(见附件),指导规范相关操作。
  (八)开发推广电子营业执照。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九)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市场监督管理(工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四、工作机制保障
  (一)强化司法保障。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市场监督管理(工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各级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对有关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对非主观因素造成的责任事件予以妥善处理,消除改革顾虑,共同推进改革。
  (二)强化服务保障。认真做好协调汇报工作,取得上级政府和部门对改革工作的支持,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日常管理,制定和完善办事指南,建立顺畅、高效的服务体系。
  (三)强化督查检查。积极落实问责制,通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各部门履行许可审批承诺时限和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察,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后续监管职责的监督。各级政府督查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相关要求,制订督查方案,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各项工作,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的要求,逐项督查并予以通报,确保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行。
  附件:衢州市“四证(照)联办”实施办法
  附件
  衢州市“四证(照)联办”实施办法
  为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方式创新,有效整合行政资源,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有效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四证(照)联办”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证”,实现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一次性缴清费用和一次性办结市场主体设立涉及到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显著提高市场主体准入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的角度出发,按照法定程序加快市场主体登记准入。
  (二)便捷高效。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工作整合归并,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工作期限,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高效率。
  (三)规范统一。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和要求,提交基本统一的登记材料,由工商窗口统一告知,共享登记信息,四部门依次审核分别打印证照,四证联办窗口统一发放证照。
  三、适用范围
  “四证(照)联办”审批主要适用于各类企业的设立和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变更登记。
  四、操作流程
  “四证(照)联办”审批按照“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证”的工作流程操作,整个操作过程由工商窗口牵头,工商注册登记窗口为“四证(照)联办”受理告知窗口,工商发照窗口为“四证(照)联办”发证窗口,同时质监、地税、国税窗口参加,并整合窗口资源,组成企业注册登记“四证(照)联办”集中受理、审批平台。具体操作流程为:
  (一)一窗告知、集中受理。申请人在工商注册登记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由工商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企业注册登记“四证(照)联办”所需申请表、申报材料以及办事流程。集中受理、审批平台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后,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在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后予以受理。
  (二)信息共享。对审核通过的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由工商窗口将申请企业登记信息录入企业登记准入系统,通过“共享系统”软件传输,向国、地税窗口即时发送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与质监窗口信息共享待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完成后实现。
  (三)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各部门及其窗口按要求开展有关证照审批工作,并在各自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审批,同时工商窗口制作营业执照,质监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打印申请表,国税、地税窗口办理税务登记证,相应证照完成办理后集中流转到工商“四证(照)联办”发证窗口。
  (四)统一发证。申请人缴清各项费用后,向工商“四证(照)联办”发证窗口申领证(照),并在有关申请表上签字后一次性领取相关证(照)。同时工商窗口将相关资料及时移交各部门窗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四证(照)联办”是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率的一项创新举措。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要注意收集,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联动推进改革。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统筹“四证(照)联办”数据共享系统的建设以及本系统“四证(照)联办”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市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四证(照)联办”的要求,研究制定本系统相应任务实施方案,加强对本系统“四证(照)联办”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协调安排好“四证(照)联办”窗口工作保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为“四证(照)联办”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三)做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深入细致地开展政策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四)严肃工作纪律。“四证(照)联办”涉及多个部门,政策性强,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部门窗口要服从大局,通力协作,明确改革涉及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时间节点、目标要求,逐项对照督查,落实专人负责和AB岗,确保“四证(照)联办”工作的顺畅运行。市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工作落实不到位,以及实施过程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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