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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资金项目和农业生产全程化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农[2014]16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8-21
实施时间: 2014-8-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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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3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办农[2014]45号)等通知精神,经商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项目和农业生产全程化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组织申报。请各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履行职责,在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及时会同同级农业、水产畜牧和农机等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和所附申报指南要求主动通知、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本文件印发后,将同步在广西财政网公开发布,请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查阅。
  二、严格审核推荐。请各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和农机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时组织审核,并按照公正、择优原则向自治区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
  对既符合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又符合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相关主体可同时申报,各市、县可同时推荐。
  三、切实做好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和实施组织工作。
  申报参与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整县试点的县(市、区),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务必会同同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认真研究申报要求,全面分析参与试点的有利和不利条件,充分征求相关服务组织意见,及时向相关县领导汇报,在此基础上拟定切实可行的申报方案。对推荐参与全区主导农作物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的服务组织,当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对相关服务组织的申报过程进行认真指导,并对其承担能力、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严格审核把关。申报成功后,应当制定周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四、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评价。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财农[2014]31号文件要求,对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实行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考评要求另行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并于2015年4月底前将总结书面报告财政厅(农业处)。
  五、申报时间要求。
  各市、县财政局务必于2014年9月10日前将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资金项目和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财政厅(农业处),过期不再受理(以纸质件为准,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gxcztnyc@)。联系人:欧阳昌永、吴晓青,联系电话:0771-5329186、5331691,5329185(传真)。
  附件:
  1.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8月21日
  附件1
  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分配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31号)等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的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目标。2014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安排坚持以保障重点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提高、质量安全和效益提升,促进农业稳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民增收为目标,通过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我区农业产业逐步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二)主要原则。2014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安排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择优扶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促进的原则,切实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在种植业、养殖业主导优势品种和相关生产企业中的推广应用力度,充分发挥先进适用技术在推动产业发展和企业发展中的突出作用。
  二、支持的范围和对象。
  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支持的技术类型包括:有效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等技术;有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收获、初加工、保鲜、储藏、包装等技术;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减少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等技术;有效提升现代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的技术;其他需要推广的成果与技术。
  (一)2014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
  1.支持的重点品种。2014年自治区利用中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先进适用技术在以下重点品种生产中推广应用:粮食(水稻、玉米)、特色优势水果(香蕉、荔枝、龙眼﹑火龙果、柑橘、芒果、葡萄﹑月柿)、蔬菜、茶叶、桑蚕等优势特色经济作物和生猪(种猪)等畜禽产品、肉牛、肉羊、优势特色水产品等畜禽水产品。
  2.重点支持的技术推广服务项目。
  (1)农产品生产环节的优良品种、先进技术。主要支持对农产品产量、质量和效益有明显促进和提升作用的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包括:经济作物和畜禽水产品的优良品种的繁育推广;农作物先进栽培和耕作技术的推广应用、养殖业先进养殖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种植或养殖生产全过程或关键环节机械化的技术;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促进生产效率、效益和产品质量有效提升的先进管理模式或技术;
  (2)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的技术。主要支持推广能够促进农产品附加值有效提升的农产品收获、初加工(分类、整理、包装、烘干等)、保鲜、贮藏等技术。
  (3)农业生产废弃物循环利用及促进农业生态环境改善的技术。重点支持:大中型生猪(种猪)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粪污高效处理及资源化循环利用技术;大中型生猪(种猪)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技术;养殖场或农业企业利用生猪等粪污废弃物作为原料进行有机肥生产加工并实现循环利用技术;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防治技术;
  (4)有利于改善和提升土壤肥力的技术。
  (二)扶持的对象。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项目的承担者、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提供者和农业技术实际使用者。具体包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农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
  三、资金补助方式和使用范围
  (一)资金补助方式。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项目坚持项目单位投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并经申报评审获得自治区扶持的单位和项目,自治区财政通过奖励性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和先建(服务)后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1.奖励性补助。根据申报单位申报前三年内通过自筹资金实施完成的相应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建设投入情况、技术推广应用规模、技术推广应用成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下同)、促进企业整体生产经营成效提升和群众收入增加等情况,经审核后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性补助。
  2.贷款贴息补助。对申报主体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实施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的,按当年用于技术推广项目贷款额的3%给予贴息补助。其中,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贷款实际月数及上述比例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按1年期及上述比例计算贴息。最高贴息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已经获得相应贴息补助的,不予补助。
  3.先建后补。对申报2014年新建(包括扩建、续建、改建)的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根据申报单位2014年申报建设的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情况(所推广技术的先进选用性、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入总额、筹资渠道、预计效益、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情况等)等因素,结合2013年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补助金额。
  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实施一项技术推广项目,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上述补助中的一项。具体补助对象和具体补助额度由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和自治区评审情况、专项资金额度等因素,按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确定。
  (二)资金使用范围。自治区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以及与开展技术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基础性农业科研,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提供、承担或实际使用上述农业技术的事业单位、农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
  相关申报主体自身没有新品种或新技术的,或虽有新产品或新技术,但没有推广应用条件的,可与拥有相应技术或条件、且符合本指南扶持对象范围的单位联合申报或联合实施,但必须提供联合申报或联合实施的相关协议、方案等材料,且以申报单位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责任主体。
  (二)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所生产(加工)的农产品符合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并有有效证明材料(三品一标证书等)。
  2.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包括:合法的生产(加工)场地(以相关用地证明为依据)、固定生产经营地址、厂房和主要设备、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
  3.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在当地同行业中处于前列水平。
  4.所提供、承担或使用的技术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或证明材料,管理技术(模式)获得省级以上认证。
  5.所推广应用的技术在当地有较强的推广普及价值。
  6.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申报前三年无违法经营纪录,企业整体负债率不高于50%。
  7.同一项目近三年内未获得过自治区各类财政资金扶持,承担的其他财政资金扶持项目按要求完成并取得预期效益。
  对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予以优先支持。
  五、项目申报审批管理
  (一)县级组织申报。
  县级财政部门(县、县级市或市辖区)应当根据本申报指南的要求,及时会同同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和农机主管部门制定项目申报方案,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项目申报主体)按要求申报,对自愿申报的单位,财政等相关部门不得拒绝受理。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向地当财政部门提供项目申报文本,附齐相关证明材料或说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申报单位属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后直接向财政厅申报。
  (二)县级审核推荐。
  在申报主体自愿申报基础上,县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确保申报项目质量。在认真审核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择优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提出推荐建议。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联合初审情况和推荐建议,确定推荐项目,于9月10日前以县财政部门名义行文上报财政厅,并附齐相关申报附件材料(申报单位在市辖区的,以市区市财政部门名义行文上报)。
  每个县推荐上报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专家评审。9月15日前,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组织专家对各市、县和区直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推荐建议。
  (四)项目确定。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项目县和申报单位近年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本次可安排补助资金额度、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等因素,按照公开、公正和择优原则确定支持的项目、对象和金额。
  (五)结果公示。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支持的对象、项目和金额后,财政厅将拟支持对象、项目、金额等情况分别在广西财政网和相关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处理,核查属实的,取消补助资格;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项目资金,并提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六、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一)按程序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财政厅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助资金。自治区补助资金文件下达后,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补助方式和规范的拨付程序,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相关项目承担单位。
  1.奖励性补助资金。相关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下达的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当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转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根据承担单位的拨款申请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经复核或复验无误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2.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相关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应当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拨付贴息补助资金申请,并要求附上原申报材料、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相关金融机构证明等材料;财政部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贴息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转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根据承担单位的拨款申请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经复核或复验无误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拨付贴息补助资金。
  3.先建后补资金。相关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达的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当及时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建设;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拨付(或预拨)补助资金申请、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按进度拨付补助资金或预拨部分补助资金。经审核为加快项目建设确实需要预拨补助资金的,预拨金额最多不超过补助金额的70%,其余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程序拨付。
  (二)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1.实行省级立项管理。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机局组织各地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并结合我区农业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农业工作的部署,按照财农[2014]31号文件规定,组织项目评审,确定扶持项目和资金。
  2.按规定组织现场核查或项目验收。申报主体申报奖励性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的,相关财政部门在组织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应当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所申报项目的实施及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审核意见中予以说明,没有履行现场核查程序的,自治区对相关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申报先建后补的,相关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并在项目完工后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拨付剩余补贴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督促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相关财政部门应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向财政厅报告。
  3.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克扣、截留、滞拨、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也不得擅自改变扶持对象、项目和方式。对骗取补助资金或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列入扶持黑名单,三年内不受理扶持申请。
  4.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相关财政部门不得无故滞拨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或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后,相关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或审核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因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导致补助资金无法拨付或产生结余的,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向财政厅提出调整申请,不得自行调剂使用。
  5.实行绩效考评管理和项目实施结果报告制度。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财农[2014]31号文件要求,对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实行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考评要求另行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并于2015年4月底前将总结书面报告财政厅(农业处)。
  七、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市、县和自治区直属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各市或县财政局正式申报文件,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正式申报文件和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2.组织申报和初审情况说明;
  3.经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盖章的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4.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包括: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推广应用技术的有效证书或证明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证明材料;合法生产用地证明材料;企业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证明材料;联合申报或实施对象的相关材料等。
  (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项目标准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申报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等;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优势条件。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需求、经营优势、管理优势、技术优势等;
  3.项目实施内容及方案。包括主要目标、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投资构成、资金筹措渠道及措施等;
  4.项目实际或预期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联合申报或实施的,应当对联合申报或实施单位基本情况、合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合作方案及责任分工等作出具体描述。
  附件2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为加快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生产经营新机制,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发展,按照中央一号文件有关“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要求和财政部《农业生产全程化社会服务试点实施指导意见》(财办农[2014]45号)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试点目标
  实现社会化服务组织从农业生产关键环节向全程化社会服务转变;实现从小规模经营服务向大规模整建制服务转变;实现服务组织从兼业性化经营向专业化职业化经营管理转变;实现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机械化集约化水平和农业生产率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
  二、试点区域、品种
  根据财政部《农业生产全程化社会服务试点实施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确定采取整县试点与品种试点同时进行的“纵横结合”试点方式。
  (一)整县试点。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自治区农机局,采取竞争立项方式确定试点县市。由试点县选择主导农作物品种和确定补助环节,并在全县范围内择优选择提供试点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品种试点。在选择部分县开展整县试点的同时,在全区范围选择部分县和服务组织承担水稻﹑甘蔗﹑蔬菜和水果四个主导农作物品种生产过程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社会化服务试点。参与试点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由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公开申报方式在全区范围内择优选择,相关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品种试点工作。
  三、试点内容
  (一)整县试点。由试点县(市)根据本指南要求编制具体实施方案上报财政厅,财政厅组织农业厅、自治区农机局审核确认。实施方案要明确试点服务项目、具体工作措施、服务组织的确定原则及方式、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实施程序、补助资金的兑付方式及监管措施、组织保障等内容。
  开展整县社会化服务试点的县负责在本县自主选择主导农作物品种,对重点生产环节或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给予补助。选择纳入补助的服务环节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根据本县主导农作物产品在各个生产环节对社会化服务需求的不同,选择关键性或薄弱性的环节给予补助;社会化服务发展较快的县,可以对选定作物的全程社会化服务给予补助;支持服务组织以关键环节为切入点、扩展到全程化社会服务。例如,可以选择粮食作物从耕、种、收到产地初加工中的关键环节或全部环节开展试点,包括但不限于病虫害统专业化统防统治,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工厂化育供苗、产地初加工等。
  (二)全区品种试点。
  水稻:开展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提供服务环节包括:工厂化机制育秧或大田集中育秧﹑统防统治、机种机收和烘干等全过程环节服务。
  甘蔗:开展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提供服务环节包括:机耕﹑中耕培土﹑深耕深松﹑机收等全过程服务。
  蔬菜:开展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提供服务环节包括:工厂化育苗﹑种植过程管理(包括种植技术培训,病虫害防治等种植过程生产技术管理),采摘后初加工(分类、整理等),保鲜、储藏等全过程环节服务。
  水果:开展采摘后商品化处理环节社会化服务试点。提供服务环节包括:初加工(分类、整理等),保鲜、储藏等服务。
  四、参与试点的县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确定(申报条件和程序)
  以公开遴选方式择优确定参与试点的县和社会化服务组织。
  (一)参与试点的县和服务组织条件。申报参与试点的县和服务组织应当具体以下基本条件:
  1.参与试点县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全县粮食等作物品种、产量、种植面积、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情况等在全区靠前;
  (2)现有农业生产社会服务组织较为发达,有一定的服务能力,自身运行管理较为规范,有较大规模的服务范围,有能力整村整乡或更大区域单元的整建制推进。
  (3)试点区域农作物种植品种和耕地条件有利于推动机械化作业,有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
  (4)试点区域农业劳动力转移较多,耕地撂荒现象突出,急需推进包括代耕代种代管环节的全程化社会服务。
  (5)申报试点县以前年度财政支农综合考评成绩较好,试点积极性高、基础条件好、代表性强,有能力进行整乡、整村推进以有效发挥试点示范作用。
  2.参与试点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达到六有标准,即:有组织机构代码、公章、牌子、规章制度、办公场所场地以及具备与服务能力相应的机具、人员力量、技术力量。
  (2)有良好的服务记录。
  (二)参与试点的县和服务组织的确定。以公开遴选方式择优确定参与试点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1.参与试点县的确定。由拟参与试点的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厅、农业厅、自治区农机局申报,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自治区农机局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但确定的试点县数量不超过10个。
  2.参与试点服务组织的确定。
  (1)试点县参与试点的服务组织的确定。由试点县按照本指南明确的基本条件,在全县范围内择优选择服务组织,并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具体选择条件由各试点县财政部门细化确定。
  选择服务组织时,当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对当地农业生产相关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规模、能力、口碑、服务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鼓励同一试点区域的同一品种选择两家以上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作业标段按照全程服务、成方连片、方便作业的原则划分,当申请作业的服务组织较多时,在满足作业能力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服务能力强,服务项目多、作业机具先进、获得国家、省、市荣誉称号的服务组织进行作业。
  (2)参与全区性品种试点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确定。有条件和能力参与全区主导农作物品种生产全程化或重点环节社会化服务试点的服务组织,根据本指南确定的试点品种、服务环节和申报条件自主申报,经所在地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审核推荐后,财政厅商农业厅择优确定,并在广西财政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个品种参与试点的服务组织原则不超过4家(相关县对同一品种推荐两家服务组织参与试点申报的,不受此限制)。
  五、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标准确定原则及补助资金兑付要求。
  1.财政厅根据纳入试点的服务环节多少、服务链条长短和服务项目内容,合理确定不同服务环节的补助标准或全程化服务补助标准。
  2.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谁服务,补贴谁”的原则,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提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即补助资金直接补助给承担试点任务的试点县或试点产业内的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包括合作社、协会、专业公司,下同)。服务组织按合同约定服务价格扣减补助后与农民结算,即农户受益部分直接由政府“买单”。
  3.补助资金与合同服务作业量挂钩。确定参与试点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后,县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应当与相关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试点协议,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服务面积、服务项目、技术路线和财政补助金额等内容,协议、合同格式和内容主要要素由财政厅商农业厅、自治区农机局明确。服务合同完成后,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经同级农业、农机部门审核确认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和服务作业量,将补助资金直接兑付给服务组织。
  (二)补助标准。
  1.试点县补助标准。财政厅根据试点县实施方案切块安排一定补助资金(每个试点县补助额原则不低于300万元),由试点县自主安排用于试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试点县结合本县实际和上年社会化服务市场价格,在实施方案中确定本县社会化服务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报自治区审定,财政厅会同农业厅组织评审后,连同实施方案一并批复确定。
  2.试点品种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按照我区上年平均市场服务平均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上年平均市场服务价格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自治区农机局根据有关资料确定。各县(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务必要求申报单位一并填报全区试点品种生产全程化社会服务试点项目作业价格调查表(即附件2),该表将作为自治区审核确定参与试点对外和制定补助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补助方式。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先验收后补助。服务合同完成后,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经当地农业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农业局提出拨款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和服务作业量,将补助资金直接兑付给服务组织。
  六、项目申报审批
  (一)申报主体及申报程序、要求。
  1.申报整县试点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向财政厅申报。申报文件应当附上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联合编制的试点实施方案。
  2.申报全区主导品种试点的。由申请参与试点的相关服务组织向县财政局申报,由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局、农机局审核后,按照择优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推荐参与品种试点的服务组织,并联合行文向财政厅申报推荐。申报材料应当附上申请参与试点的服务组织编制的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参与试点的品种、环节和具体实施方案。联合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同时附上相关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等材料。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机部门对服务组织编制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方案的可行性等出具审核意见,作为申报文件的必要附件一同上报。
  试点县内的相关服务组织,可参加试点县项目申报,不再参加全区品种试点项目申报。
  (二)自治区审核确认。
  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自治区农机局组成评审组,对各县上报的整县试点材料和推荐上报的服务组织参与品种试点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分别确定参与试点单位(整县试点的县和参与品种试点的服务组织)和补助金额。
  七。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整县试点的申报材料要求。
  1.试点县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农机部门的联合申报请示文件;
  2.整县开展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参与试点的必要性;参与试点的优势条件(产业优势、服务组织优势、管理能力优势等);试点的内容和目标;试点区域(乡镇、村)、服务项目(品种等)、服务环节(补助环节)及选择理由;补助标准及确定的原则和依据;参与试点的服务组织确定的原则、条件及方式;补助资金的兑付方式;实施步骤;绩效考核和监管措施;组织保障措施等。
  3.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二)申请在水稻﹑甘蔗﹑蔬菜和水果四个农作物品种开展社会化服务试点的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主体所在会财政、农业、农机主管部门的联合申报请示文件;
  2.服务组织试点实施方案(重点是作业方案及资金使用方案,如果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的,另需提供合作实施方案,包括: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作方基本情况和优势条件,具体合作方式、内容及保障措施等);
  3.服务组织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牌子、办公场地照片;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和农户签订的作业合同;如是土地入股、租赁或流转的,提供相应的合同手续;税务登记复印件(上述复印件一式一份)。属于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性质的,应附上其拥有的农机具证明材料和机具照片,属牌证管理的机械,提交手续合格的行车本复印件一份;属非牌证管理的机械,提交与牌证管理机械完整挂结照片一张。社会化服务组织成员拥有农机具的,除提供以上证明外,还需提供服务组织与其成员关系证明,即服务组织工商注册登记时,成员登记表复印件作业机具明细表(说明型号、购买日期、社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八、项目管理
  (一)实行省级立项管理。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自治区农机局,采取申请主体自愿申报﹑扶持项目竞争立项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参与整县农业生产全程化社会服务试点县和参与水稻、甘蔗、蔬菜和水果四个农作物品种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的服务组织,并通过广西财政网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后下达资金。
  参与试点对象(县或产品)确定后,财政厅将会同农业厅、自治区农机局印发下达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或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项目补助标准和具体实施要求。
  (二)严格程序,强化监管。
  1.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的技术指导。相关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机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技术指导,在各个服务环节,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生产要求实施。
  2.严格项目实施质量监管。相关县财政、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因地制宜完善操作办法,做到规范操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组织单位,要认真负责检查核实作业质量与面积,确保质量合格、面积准确。
  3.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监管。自治区和相关县要严格落实相关监管措施,切实做到三签字、四公示、四级核查,即确定服务组织签字、用户签字、项目组织单位签字;服务组织公示、作业合同公示、作业单公示、资金补助结果公示;村级全面核实、乡镇审核、县级审核验收,省级重点抽查,确保高质高效完成任务。
  4.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绩效评价。相关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社会化服务服务质量的跟踪问效和后续监管,要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科学评价服务效果,探索将评价结果和农户满意程度与补助资金挂钩。
  5.严格项目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要严格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全区试点品种生产全程化社会服务作业价格调查表

相关附件:
1.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doc    
2.全区试点品种生产全程化社会服务作业价格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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