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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甬政办发[2011]36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2-1-4
实施时间: 2012-1-4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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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三年的试点发展,运行健康,成效明显,在支持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经济、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及规范引导民间融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我市地方金融组织体系中一支重要的新生力量。为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激发经营活力,创新服务模式,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总体要求
  1. 明确发展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逐步做精做专、做强做大小额贷款业务,把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成特色鲜明的金融性贷款公司以及服务小微企业与“三农”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支持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中国银监会等部委的规定申报转制为村镇银行。
  2. 合理布局,有序扩面。科学规划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布局,重点向卫星城市试点镇、中心镇倾斜,避免重复布局,防止一哄而上。各县(市)区申报新增小额贷款公司的,需满足以下条件:县域范围内小微企业、“三农”贷款需求较大;县(市)区政府重视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有健全的领导协调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及日常管理专职人员;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良好、经营规范等。
  二、适度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
  3. 适度放宽准入条件。各县(市)区要公开公平择优选择当地资金实力强、有社会责任感的民营骨干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30%,但不得再参股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股东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不设上限,增资扩股时间间隔原则上为半年以上;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结合块状经济、特色产业发展等实际,探索设立若干专业性、区域性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
  4. 适度扩大服务范围。对设在主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贷款业务,但注册地区域外业务余额占比不得超过30%。连续两年考评优秀的公司经县(市)区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同一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三、有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
  5. 适度提高融资比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的合作。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较好、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对外融资比例可放宽至资本净额的100%。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银行家数不设限制;经市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资金来源必须为主要法人股东的自有资金;经市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大市范围内进行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
  6. 探索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连续两年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并依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并计入对外融资比例;买断式资产转让则不受比例限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
  7. 切实加强融资管理。市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管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比例进行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管理,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日常监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四、积极创新小额贷款公司服务模式
  8. 做精、做优小额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小额、分散”的业务特色,积极探索新的业务模式与服务方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错位、补位发展。要严格做到“三不得、三严禁”:“三不得”即单户15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贷款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对贷款客户不得在贷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咨询费;“三严禁”即严禁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禁账外经营,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市场。
  9. 创新服务方式。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挥自身贴近基层、贴近农村的优势,与银行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合作。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等业务合作,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五、不断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管理
  10. 落实地方政府风险管理职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明确专门的行业主管部门,设立2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履行风险管理和处置的职责,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
  11. 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由金融办、工商、人行、银监、公安、财政等部门参与的市级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机制,市级部门要制订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加强对县(市)区工作指导、督促,开展年度评价与专项检查、调查,建设非现场监管平台,切实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水平。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联动,加强持续监管力度,促进合规经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合规性、真实性的检查,注重社会监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贷款利率等的动态检测,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对“三不得、三严禁”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制度。
  12. 建立退出机制。对日常监管、考评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放贷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小额贷款公司,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或由同区域内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收购兼并,确保风险可控。
  13. 加强内部建设。切实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团队建设,主发起股东要牵头把握发展方向和制订发展规划,增强战略投资意识、科学发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实施办法,建立主要高管的年度约谈制度,努力培养一支遵守职业道德、会管理、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团队。
  六、努力营造小额贷款公司良好发展环境
  14. 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9]160号)规定,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年度考评结果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9]160号)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顺延3年执行文件规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房产、车辆、船舶等相关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抵(质)押登记时要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同等的待遇。
  15. 加大服务“三农”的政策导向。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执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可参照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单户150万元以下贷款及农业贷款列入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16. 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加快组建全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公共服务与非现场监管平台建设,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运用同城协防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17.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领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风险防范,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各级金融办、工商、人行、银监、公安、财税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融资、业务创新合作等方面,继续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协作,实现互利互惠,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18. 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市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着手研究出台扩大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拓宽融资渠道等重大事项审批管理制度以及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等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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