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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商函[2014]15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8-28
实施时间: 2014-8-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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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池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用电价格的请示》(池价商〔2014〕11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主要包括食堂、浴室、宿舍等生活场所用电。其中不包括举办宗教活动的场所以及供游客参观、购物、餐饮等经营性场所用电。
  二、宗教活动场所生活用电执行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非居民用户价格。
  三、宗教活动场所生活用电要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摊比例或用电数量。
  安徽省物价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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