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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27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8-26
实施时间: 2014-8-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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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商请批准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函》(闽岚综实管函〔2014〕153号)收悉。根据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设置的政策依据,2009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已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从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删除,归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属于我局管理范畴,请迳自转报其他部门审批。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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