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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4]5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8-25
实施时间: 2014-10-1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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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管理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5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可以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订。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述标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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