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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工信企业[2014]25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文时间: 2014-8-4
实施时间: 2014-8-4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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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和《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推荐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六)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可继续申请。已经获得营业税减免资格并正在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和已经申报过但尚未批复的信用担保机构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程序
  (一)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申报工作。
  (二)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并会同地方税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四份和电子文件一份)上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上报材料包括:
  1.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填写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件);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2.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分析报告。
  3.上报电子文件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通过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www.sme.gov.cn)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系统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申报系统首页点击“机构版申报软件”链接下载安装程序,按要求输入资料填报后,通过校验导出文件后缀名为“.smedb”的上报电子文件。
  (三)省工信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组织专家审核并公示,分别做出审核意见。将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免税程序和政策期限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下发免税名单。
  (二)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三)各地税务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请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受理、初审、推荐工作。并于8月15日前,将2014申请免税担保机构资料上报送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
  附件下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4日
  (联系电话: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孙鹏65239272,省地方税务局张鹏程66969061)

相关附件: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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