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11
实施时间: 2014-6-11
失效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44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依法治税、方便征纳、关注民生的原则,经市局研究,现就我市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
  3.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13%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在城市市区的,按19.60%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2%;在县城、建制镇的,按19.50%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2%;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计征税费。
  3.个人出租非住房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征。
  三、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的,或划分比例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发文文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发文部门: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6-30
实施时间:2015-6-3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若 绍政办发[2017] 2017/6/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 冀地税发[2001] 2001/9/1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 温政办[2013]13 2013/10/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 2012/1/1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 金政办发[2016] 2016/12/26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 京国资发[2022] 2022/7/12
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的通知 财资函[2015]19 2015/3/27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沪国资委产权[2 2021/4/29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 青地税发[2007] 2007/1/1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 武地税发[2009] 2009/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