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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自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的终止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59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4-8-21
实施时间: 2014-8-31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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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至2014年8月30日止。
  2014年2月27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4号公告,公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8月30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4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终止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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