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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资预[2009]3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09-12-22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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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企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同时为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下称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范围和内容
  审计范围为直属企业合并、本部和直属企业所属各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托管企业2009年度财务决算。内容包括:
  (一)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会计主附表(企财01-08表)及附注(统称财务报表)。
  (二)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财务情况表(企财09-32表及财务决算报表的封面代码)。
  (三)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常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承诺事项、高风险业务、人工成本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工资管理情况、资产损失管理情况、企业对外借款情况、非主业投资情况、重要会计科目说明、审计情况、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算表、国资收益支持项目资金绩效情况表、直属企业经营者薪酬收入表。
  (五)市国资委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以下简称期初数申报表,仅限于2010年起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审计委托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信息沟通障碍,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直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原则上统一委托1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子企业户数较多的可由不超过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但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直属企业合并和本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低于50%;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各级子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实施审计工作,并在主审所组织协调下,确保直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顺利完成。
  (一)委托分工和费用支付
  1.除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外,直属企业2009年度合并及本部财务决算审计继续由我委委托2008年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费用由我委负责支付。
  2.直属企业合并范围内的各级子企业、托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委托工作由直属企业负责,并按本通知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规范。直属企业合并范围内各级子企业原则上应委托主审所审计;子企业较多,需由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的,直属企业应将委托审计情况报我委备案(见附件1),并原则上保证合并范围内50%的审计业务量委托主审所审计。委托审计费用应根据本次审计的特点、子企业户数、工作复杂程度等综合测算确定,并由相关企业支付。
  3.我委控股的上市公司和直属企业合并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委托,按其公司章程规定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但审计内容必须满足本通知的要求。
  4.境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为适应境外企业的特殊性,直属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境外企业的内审制度,保证境外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1.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我委《印发〈关于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经济鉴证事项委托办理的规定〉的通知》(穗国资〔2005〕2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国有经济鉴证事项的通知》(穗国资〔2006〕6号)有关规定的要求。
  2.承办直属企业合并和本部审计业务,并同时承办合并范围内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审计业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委托方式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
  1.委托审计原则上采用公开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招标方式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财会〔2006〕2号)的规定。
  2.对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会计事务所中选择或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对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超过审计年限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及时变更。
  三、审计报告
  (一)内容和格式
  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交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组成部份:
  1.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即对审计范围内企业二○○九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2.财务情况表复核说明。即对审计范围内企业编报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封面代码及财务情况表的指标数据进行复核并作复核说明(参考格式详见附件2)。
  3. 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即对审计范围内企业编报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算表、国资收益支持项目资金绩效情况表、直属企业经营者薪酬收入表,按特殊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3。直属企业的三级和三级以下的企业,除直属企业特殊要求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不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但对纳入我委国资收益支持项目范围的子企业,必须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
  4. 执行新准则企业期初数专项审计报告。即对 2010年开始执行新准则的企业编报《市国资委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重要项目说明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5.管理建议书。即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以及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存在的问题出具管理建议书。
  (二)报送时间和要求
  1.直属企业(合并及本部)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情况表复核说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排目录,注明页码,合订成一套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同时引入久其报表软件中的附报文档相应区域),于2010年4月10日前由直属企业统一报送我委(久其j文件应包含企业合并和托管企业的汇总数据),电子邮箱:yscw@ 。
  执行新准则企业期初数专项审计报告的报送时间为2010年5月10日前。
  2.直属企业所需的(合并及本部)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属下各级子企业及托管企业向直属企业提交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方式和时间,由直属企业商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确定。但各级子企业和托管企业的审计报告电子文档,应复制在久其报表软件中的附报文档相应区域,随同直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我委。
  四、审计的实施
  (一)会计师事务所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我委对企业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2009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1.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直属企业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质量控制,对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负责。
  2.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接受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提供主审会计师需要的信息,并对出具的子企业、托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负责。
  3.为保证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介入,开展决算审计预审工作。
  4.设有监事会(或外派财务总监)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前,应听取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和财务总监提出的问题予以关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意见。
  5.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与我委沟通。
  (二)直属企业职责
  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管理,提高财务决算审计质量。将财务决算审计作为检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查找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1.加强组织协调,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
  (1)加强工作组织,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协调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4)。
  (2)统筹安排审计工作进度,积极做好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及托管企业的协调配合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所属上市公司和境外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一是积极建议上市公司董事会,提早协调安排年报公告日期,合理安排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计划;二是对境外子企业,合并主体应当按照境内会计准则、会计期间和境内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境外报表进行调整后,纳入集团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确保整个集团的合并报表审计能够按时完成。
  (3)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材料,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
  (4)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工作原则,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协调,做好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工作,但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确保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
  (5)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严格把关,并对审计质量进行评估,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审计结果达不到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向我委报告。
  2.有效运用审计报告,加强财务管理
  (1)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向我委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2)对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事项、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和否定意见事项逐项进行核实,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或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对需要调整账务的应及时调整有关账务。
  (3)对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中所反映的其他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努力提高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
  (4)对上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提及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落实整改,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将落实整改情况向我委报告。
  五、其它事项
  上述相关附件电子版可从我委网上(www.sasacgz.gov.cn)下载。本通知未尽事宜可直接与我委预算财务处联系。联系电话:83647740、83647741、83647739。
  附件:1.委托审计情况备案表
  2.财务情况表复核说明
  3.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
  4.审计业务约定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委托审计情况备案表
  直属企业名称:
  主审所名称和地址
  联系人、电话
  审计各级子企业名单和费用
  审计的资产总额
  审计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比例
  参审所名称和地址
  1、
  2、
  3、
  4、
  联系人、电话
  事务所资质
  注册会计人数
  从业人员人数
  审计各级子企业名单和费用
  连续审计年数
  审计的资产总额
  审计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比例
  注:1.金额单位:万元;2.审计各级子企业及名单和费用可另附清单。
  附件2
  财务情况表复核说明
  第 号
  XX(委托人):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及会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2010年××月××日签发了××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穗国资统〔2009〕 号35)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后附的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相关财务情况表(以下简称“财务情况表”)。
  编制和报送财务情况表,并确保其充分性、适当性及完整性是××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财务情况表所载内容,与我们审计的XX公司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穗国资统〔2009〕35文的要求进行了复核,并发表复核意见。
  经复核,我们认为××公司财务情况表所载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与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一致,并遵守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穗国资〔2009〕35号文的要求进行编制。
  附件:财务决算报表封面代码及企财09-32表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0年×月×日
  (说明:本参考格式为无保留意见的复核说明。如出具强调事项、有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复核说明,应将复核说明的最后一自然段进修改并将相关意见进行具体陈述。)
  附件3
  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
  XX [委托人]:
  我们审计了后附所列XX公司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穗国资统〔2009〕35号)文件要求编制的2009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附表(以下简称“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的编制是XX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专项说明金额和披露的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合并专项说明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专项说明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我们认为,XX公司专项说明已经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穗国资统〔2009〕35号)文件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进行了公允的列报。
  为了更好地理解XX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我们实施审计工作的范围,上述专项说明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一并阅读。
  附件:1. XX集团(公司)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算表
  3.国资收益支持项目资金绩效情况表
  4.直属企业经营者薪酬收入表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0年×月×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说明:本参考格式为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如出具强调事项、有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应将上述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的倒数第二自然段进修改并将相关意见进行具体陈述。)
  附件4
  审计业务约定书
  (本参考格式主审所适用,如2010年不执行新准则的企业
  及参审所应作相应修改)
  甲方: [委托人]
  乙方:[会计师事务所]
  丙方:[被审企业]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丙方二○○九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经叁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审计目标与业务范围
  (一)审计目标
  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丙方二○○九年度财务决算及执行新准则期初数审计工作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完成以下工作:
  1.对丙方二○○九年度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本部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
  2.对丙方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财务情况表及相关信息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市国资委)穗国资统〔2009〕35 号文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核对,与已审财务报表是否一致进行核对。
  3.对丙方编报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算表、国资收益支持项目资金绩效情况表、直属企业经营者薪酬收入表等,按特殊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4.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以及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存在的问题出具管理建议书。
  5、对丙方编报的《市国资委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重要项目说明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业务范围
  本次约定业务范围为丙方二○○九年度集团合并、本部财务决算报表和《市国资委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重要项目说明。包括:
  1.合并及本部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会计主附表(企财01-08表)及附注(统称财务报表);
  2.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财务情况表(包括:企财09-32表及财务决算报表的封面代码);
  3.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常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承诺事项、高风险业务、人工成本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工资管理情况、企业改制情况、资产损失管理情况、企业对外借款、非主业投资情况、重要会计科目说明、审计情况、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算表、国资收益支持项目资金绩效情况表、直属企业经营者薪酬收入表等);
  4.《市国资委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包括: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申报表、新旧会计准则所有者权益差异调节表、重要项目说明。
  二、甲方的义务
  (一) 督促乙方、丙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协调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 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以及市国资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丙方财务报表以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财务情况表进行复核并专项说明。
  2.乙方应按照市国资《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穗国资预〔2009〕33号)的要求,履行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做好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沟通工作。
  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丙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4.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丙方在重大方面没有遵循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5.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丙方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对丙方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管理建议书。
  6.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丙方及丙方管理层的责任。
  7.乙方不得将本审计业务再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2010年4月10日前按照约定完成丙方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情况表复核说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下统称审计报告),同时按规定出具管理意见书;并于2010年5月10日前按照约定完成丙方执行新准则期初数审计工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审计工作结束后,对丙方的配合情况和上年度审计反映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进行评价。
  3.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丙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丙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丙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丙方及丙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丙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适用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丙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3.丙方及丙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财务情况表及相关信息符合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并与财务报表一致。
  4.根据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编报财务决算专项情况说明,丙方及丙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编报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编制《市国资委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并披露重大差异调节过程,丙方及丙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编报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二)丙方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在审计人员进场时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做好与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协调工作。
  3.丙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本次审计工作结束后,对乙方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
  五、审计收费
  (一)本次审计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决算审计费 元,专项审计费 元)。
  (二)乙方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以及专项审计报告,收取约定的审计服务费用。
  (三)甲方收到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及专项审计报告,并经审核确认符合本约定书的规定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审计费用。
  (四)如乙方违反本业务约定书有关审计及核对工作要求,发生以下情形的,甲方视情况扣减审计服务费用的5%-20%。
  1.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丙方财务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内控存在重大缺陷未及时向甲方如实报告的。
  2.未按照规定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及专项审计报告的。
  3.甲方在审计结果验收中发现乙方审计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4.未尽到乙方应尽责任的。
  六、审计报告的出具
  (一)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 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非标准审计报告》以及市国资委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编排目录,注明页码,合订成一套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同时复制在久其报表软件中的附报文档相应区域)一式份,其中:份交甲方(备交市国资委二份、监事会一份、财务总监一份),份交丙方(按丙方实际需要提交)。
  (二)乙方按照市国资穗国资预〔2009〕 号文规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乙方下属分所不得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七、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各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3、四(一)、九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时,甲、乙、丙三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其他二方,并由三方协商解决。
  九、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甲、乙、丙三方在实施本约定各条款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可对委托审计过程进行监控和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审核。
  如有未尽事宜,三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乙方:[会计师事务所]
  (盖章) (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帐号:
  授权代表:(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二○○ 年 月 日 二○○年 月 日
  丙方:[被审]}企业]
  (盖章)
  地址:
  电话:
  授权代表:(签章)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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