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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资预[2008]3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11-12
实施时间: 2008-11-12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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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同时为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范围和内容
  审计范围为直属企业合并、本部和直属企业所属各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托管企业二○○八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内容包括:
  (一)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基本情况表等及附注(统称财务报表)。
  (二)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财务情况表。
  (三)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常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承诺事项、高风险业务、人工成本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企业改制情况、资产损失管理情况、企业对外借款情况、非主业投资情况、重要会计科目说明、审计情况、国资收益支持项目资金绩效情况、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二、审计委托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信息沟通障碍,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直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原则上统一委托1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子企业户数较多的可由不超过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但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直属企业合并和本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低于50%;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各级子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实施审计工作,并在主审所组织协调下,确保直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顺利完成。
  (一)委托分工和费用支付
  1.除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外,直属企业2008年度合并及本部财务决算委托审计和费用支付由我委负责。
  2.直属企业合并范围内的各级子企业、托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委托工作由直属企业负责,并按本通知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规范。直属企业合并范围内各级子企业可委托主审所审计;子企业较多,需由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的,直属企业应将委托审计情况报我委备案(见附件1),并原则上保证合并范围内50%的审计业务量委托主审所审计。委托审计费用应根据本次审计的特点、子企业户数、工作复杂程度等综合测算确定,并由相关企业支付。
  3.我委控股的上市公司和直属企业合并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委托,按其公司章程规定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但审计内容必须满足本通知的要求。
  4.境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为适应境外企业的特殊性,直属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境外企业的内审制度,保证境外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1.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我委《印发〈关于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经济鉴证事项委托办理的规定〉的通知》(穗国资〔2005〕2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国有经济鉴证事项的通知》(穗国资〔2006〕6号)有关规定的要求。
  2.承办直属企业合并和本部审计业务,同时承办合并范围内上市公司(包括三年内拟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审计业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委托方式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
  1.委托审计原则上采用公开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招标方式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财会〔2006〕2号)的规定。
  2.对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会计事务所中选择或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由我委委托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
  三、审计报告
  (一) 内容和格式
  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交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组成部份:
  1.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即对审计范围内企业二○○八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2.财务情况表复核说明。即对审计范围内企业编报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财务情况表及其指标数据进行复核并作复核说明(参考格式详见附件2)。
  3. 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即对审计范围内企业编报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按特殊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3。三级和三级以下的企业,除直属企业特殊要求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不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但对纳入我委国资收益支持项目范围的子企业,必须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
  4.管理建议书。即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以及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存在的问题出具管理建议书。
  (二)报送时间和要求
  1.直属企业(合并及本部)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情况表复核说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排目录,注明页码,合订成一套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同时复制在久其报表软件中的附报文档相应区域),于2009年5月20日前报送我委,电子邮箱:tpkh@ 。
  2.直属企业所需的(合并及本部)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属下各级子企业及托管企业向直属企业提交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方式和时间,由直属企业商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确定。但二级子企业的审计报告电子文档,应复制在久其报表软件中的附报文档相应区域,随同直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我委。
  四、审计的实施
  (一)会计师事务所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我委对企业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2008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1.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直属企业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质量控制,对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负责。
  2.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接受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提供主审会计师需要的信息,并对出具的子企业、托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负责。
  3.为保证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介入,开展决算审计预审工作。
  4.设有监事会(或外派财务总监)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前,应听取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和财务总监提出的问题予以关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意见。
  5.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与我委沟通。
  (二)直属企业职责
  1.加强组织协调,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1)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协调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4)。
  (2)积极做好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协调配合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所属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积极建议上市公司董事会,提早协调安排年报公告日期,合理安排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计划,确保整个集团的合并报表审计能够按时完成。
  (3)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材料,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
  (4)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工作原则,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协调,做好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工作,但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确保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
  (5)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严格把关,并对审计质量进行评估,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审计结果达不到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向我委报告。
  2.有效运用审计报告,加强财务管理
  (1)直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向我委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2)对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事项、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和否定意见事项逐项进行核实,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或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对需要调整账务的应及时调整有关账务。
  (3)对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中所反映的其他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努力提高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
  (4)对上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提及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落实整改,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将落实整改情况向我委报告。
  五、其它事项
  上述相关附件电子版可从我委网上(www.sasacgz.gov.cn)下载。本通知未尽事宜可直接与我委预算财务处联系。联系电话:83647740、83647741、83647739。
  附件:1.委托审计情况备案表
  2.财务情况表复核说明
  3.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
  4.审计业务约定书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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