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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工商企注字[2008]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8-1-16
实施时间: 2008-1-17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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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工商分局:
  现将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工商牵头、告知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具体操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 联合审批的范围
  (一)许可事项范围: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有关部门的前置审批项目,即《天津市市场准入类联合审批办理流程》的71项前置审批事项,该项目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随时调整;
  (二)适用的注册登记范围:市、区县负责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以下统称为企业设立)。
  二、联合审批的运行程序
  (一)名称预先核准:根据注册登记管辖权限,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商部门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二)发放告知相关材料: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申请人到工商部门相应窗口领取相关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准确判定前置审批项目及审批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联办单和相应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告知申请人向审批部门和登记机关报送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材料须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同步接件审查: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报送前置许可申请材料,同时向工商部门相应窗口一并报送企业设立登记材料(除前置审批要件外),同步进入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登记材料,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暂存单》,告知申请人领取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文书的时限(以相关审批部门承诺的办理时限为准);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予收取登记材料;
  (四)予以核准(驳):工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提交或者网上取得前置许可证(件)后,受理审查员将前期收取的登记材料与前置许可证(件)共同组卷,进入核准程序,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驳)决定,予以核准的,发放《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限;驳回的,发放《驳回通知书》,告知驳回原因。
  三、要求
  (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联合审批工作,受理审查员、核准员应本着依法行政、对企业负责、对工作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各分局要及时按照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要求,将联合审批软件安装到中心登记窗口计算机中,以便于打印并联审批联办单。
  (三)受理审查人员要对申请人所申请经营范围中的许可事项作出准确判断。
  (四)受理审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除前置审批要件)要按照提交材料规范进行认真审查,确认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方可收取材料,否则,不予收取。
  (五)未纳入联合审批的项目和联合审批项目涉及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或定点经营的项目,应按联合审批实行前的受理、审查程序办理。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7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申请材料暂存单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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