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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政发[2014]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2-22
实施时间: 2014-2-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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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国发[2013]47号文件精神,现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按照规定由省政府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核准。核报省政府核准的项目,事前必须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核准的项目,市州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市州本级和所属县市区政府的核准权限。明确由市州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省政府对市州核准权限另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2日
  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库及大型水库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或县市区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河流或库区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6MW以上的沼气发电和余热余压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州政府核准。
  风电站: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非中央在湘企业的220千伏以下电网项目由市州政府核准,其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报省政府同意后核准;省道干线公路项目二级以上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洞庭湖行蓄洪区及跨湘、资、沅、澧四水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千吨级及以上港口码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跨省(区、市)或跨市(州)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湘、资、沅、澧四水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包括城镇保障性住房、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及再利用、排水、管道燃气、道路照明、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公共广场、地下公共设施、市容环境管理和城市公园)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上述区域中其余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按隶属关系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州或县市区政府备案。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以及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不含)的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各级商务部门或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委会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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