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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政办发[2013]8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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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湖南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实施步骤
  (一)总体目标。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改革,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促进更多的市场主体不断涌现。改革监管制度,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实施步骤。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企业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启用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改为年报制度,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市场主体抽查制度、市场主体“黑名单”失信惩戒机制、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流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等改革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推进。
  本着“先行先试”原则,在长沙市、郴州市开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上述两市人民政府将改革试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三)改革企业年检制度。
  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企业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工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情况进行实质审查。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部门按规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四)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市场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放宽对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限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乡、镇、村等政府机构和组织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实行“一照多址”,允许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同一经济园区内市场主体以及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公布实施。
  (五)构建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省工商局企业法人信息资源库为基础。工商部门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工商部门加强对系统的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查询服务。
  (六)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七)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监管。
  改革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黑名单”管理制度、市场主体抽查制度、失信联动惩戒制度等。
  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及时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规划、土地、房屋等有关管理规定的住所(经营场所),由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有关部门应将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存在的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应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逐步建立工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的联网交互共享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加强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的衔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和意思自治,工商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强化企业自我管理。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变化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公司股东(发起人)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切实做到践诺守信。突出章程、协议的约束作用,督促股东、投资人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指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内部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逐步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并在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进一步强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的同时,加大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大力推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传销和严格规范直销,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管。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加强工商登记人员力量,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保障便捷高效登记;加强登记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下级工商部门的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联动推进改革。省直相关部门加快制订和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的配套监管制度,与工商登记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的信息化支撑平台,实现网络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高效快捷。加快建设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强化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公示系统、电子档案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安全可靠。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建设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三)做好改革过渡期间的服务工作。改革过渡期间(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前),按照“从新从宽”原则,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按改革前的规定办理注册资本等事项的登记,工商部门做好过渡配套服务工作。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后,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尚未废止前,如企业仍要求办理年检的,可按原有规定提交年检资料办理年检,工商部门审核后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根据改革内容建设并使用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临时),待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出台后,再建设使用正式的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加强宣传引导。工商部门要做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工商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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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7号 20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