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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8-20
实施时间: 2014-8-20
失效时间: 2015-3-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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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规定,现将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范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我市安装使用下列四类税控器具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税控收款机;
  (二)税控器;
  (三)税控盘;
  (四)金税盘。
  二、纳税人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抄报上月(税款所属)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汇总和明细数据(下称抄报开票数据)。未按规定抄报开票数据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申报表》)第3、5、7、9栏填写纳税人本期通过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数据。上述数据包括纳税人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数据,红字发票作为负数对冲,不含作废发票。
  四、纳税人应按照先抄报开票数据,后填报《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征期内再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的顺序办理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金额(红字发票作为负数对冲,不含作废发票)以及纳税人当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金额(红字发票作为负数对冲,不含作废发票)应小于等于下列数据之和(数字换算尾差不视为异常):
  (一)《申报表》第3栏“本期数”项下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1+3%)。
  (二)《申报表》第5栏“本期数”项下的“应税货物及劳务”×(1+3%)。
  (三)《申报表》中第7、9栏“本期数”项下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
  以上逻辑关系统称票表比对。
  六、符合票表比对逻辑关系的,按照现行操作程序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办理税控器具解锁(卡);不符合票表比对逻辑关系的,“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将给予信息提示,此时纳税人可通过校验,准确修改申报数据,直至票表比对逻辑关系相符后,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办理税控器具解锁(卡)。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的,票表比对校验机制同上。
  七、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的,应通过自查排除下列一般性原因:
  (一)未准确填报《申报表》第3、5、7、9栏;
  (二)未按月抄报开票数据;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申报销售收入,导致发票开具与纳税申报不同期;
  (四)未申报销售收入。
  八、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征管系统将不支持发票开具和发票领购功能。
  (一)纳税人当月未抄报开票数据。
  (二)纳税人当月未填报申报资料。
  (三)纳税人当月未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的。
  九、为了便于纳税人学习掌握操作方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专门录制了学习视频,供纳税人学习参考。
  方法一:登录网上申报系统,进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阅读“纳税申报注意事项提示”中的最后一条,即:操作学习视频(点击链接地址)。
  方法二:请登录/s/1qW0RcDm(请注意字母大小写),选择自己对应的开票机型观看学习。
  十、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20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3-31
实施时间:201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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