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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4]175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8-13
实施时间: 2014-8-13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23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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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切实维护土地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思想认识
  坚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坚守耕地红线、保护耕地资源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源头遏制土地交易领域腐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目前,一些市县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仍存在着设立排他性竞买条件、不按“净地”规定出让等种种现象,损害了土地交易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对此要坚决纠正,尽快整改。要充分认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的重要意义,坚决抵制和自觉杜绝人为干扰土地交易市场的不良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一)坚持“净地”出让原则。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要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在自治区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对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做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在完成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征收安置补偿情况下,达到“净地”条件方可挂牌出让。严禁未进行征收安置补偿的“毛地”直接挂牌出让。对未批先建或未挂牌出让而先行建设的,不得以“现状”进行挂牌出让。
  (二)严禁违法设定限制条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设定的竞买人资格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须有特定资质外,不得设置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限制性条件,不得以招商引资的名义为投资人取得土地而设置排他性条款,变相定向供地,不得实行歧视性或保护性政策。凡违法设置排他性条款的,不得交易。
  (三)强化土地交易资格审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土地交易市场“黑名单”制度。对有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恶意串通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违法违规记录的,以及存在闲置土地、拖欠土地出让金、违反合同约定条件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资格,并列入“黑名单”,记入信用档案。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一)全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性用地在公开挂牌出让前,先行开工建设再以“现状”挂牌出让,是规避土地公平交易原则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2013年开展土地交易市场清理整顿以来,我区经营性用地未挂牌出让即先开工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并依法依规处理了一些用地单位和责任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继续依法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坚决杜绝经营性用地未挂牌出让就先开工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凡发生未履行土地挂牌出让程序先行开工建设的,必须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依法查处,问责到位。对查处不力、屡改屡犯的地区,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暂停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业务。
  (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违法设置限制性竞买条件、先开工建设再以现状挂牌出让、未完成征收安置补偿以“毛地”出让等行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坚决叫停并予以通报,自治区监察厅也要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切实强化工作纪律
  (一)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土地交易。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房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纳入自治区土地交易市场集中交易,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运作。自治区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经营性用地使用权交易,严禁以打招呼、暗中支持等各种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用途和供地价格等。
  (二)积极履行土地出让监管职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主体,必须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土地交易信息。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准确把握政策,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交易质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要加强对土地交易行为的监管,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行为规范运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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