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证券综合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4]195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8-13
实施时间: 2014-8-13
失效时间: 2019-8-12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26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在榕各金融机构:
  《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3日
  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4]22号)文件有关精神,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及适用范围
  (一)按照“后备一批、股改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培育企业上市梯队,着力优化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
  (二)本意见适用于在福州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规范经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100万元(含)以上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实施财政资金奖励
  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60万元。
  上述财政资金奖励兑现办法为:税收在市、区两级的,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福州高新区托管区域范围的企业奖励,由市、福州高新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福州高新区承担的部分由其管委会兑现,由福州高新区与闽侯县财政按照收益分成按比例共同承担;税收在各县(市)、福州保税港区的,由所在县(市)、福州保税港区财政全额承担。
  (二)实施股改优惠政策
  1.企业股改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可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
  2.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无争议的,可依法依规补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3.企业在股改过程中涉及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原土地使用功能不改变,土地出让金(地段差价)按规定的标准收取。
  (三)建立“一企一议”制度
  企业启动挂牌融资工作应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和市金融办报备企业基本情况资料。遇到困难和问题可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解决企业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交易后,自动列入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三、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相关扶持奖励政策的兑现,属于企业所在县(市)、福州保税港区应兑现的政策,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县(市)、福州保税港区企业上市工作部门;属于市、区(含福州高新区)两级共同应兑现的政策,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送各区(含福州高新区)企业上市工作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办。
  (二)企业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转板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只享受一次财政资金奖励。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成功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境外上市的,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奖励标准执行,但应扣除政策重叠部分奖励资金。
  扣除政策重叠部分奖励资金后,剩余部分奖励资金兑现办法为:税收在市、区两级的,剩余部分奖励资金由市、区两财政各承担50%;福州高新区托管区域范围的企业,剩余部分奖励资金由市、福州高新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福州高新区财政承担的部分,由福州高新区与闽侯县财政按照收益分成按比例共同承担;税收在各县(市)、福州保税港区的,剩余部分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福州高新区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暂行办法》(榕政综[2010]187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施行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已经挂牌交易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股转系统公告[2 2016/5/27
济南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非上市企业2011年执 济财会[2012]3号 2012/3/7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 沪财会[2011]7号 2011/1/3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做好2012年部分非上市企业会计准则 吉财会[2012]22 2012/4/6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市场监督 湘金监发[2021] 2021/2/18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 浙财会[2011]3号 2011/2/2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非上市企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 沪财会[2020]43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