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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5-30
实施时间: 2014-5-30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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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工商局:
  现将《湖北省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的具体时间安排,将于近期另行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
  2014年5月30日
  湖北省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是指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四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变动情况;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三)企业从业人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四)企业开业、停业、清算等经营状态信息;(五)对外投资设立企业信息;(六)网站或者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从事网络经营的信息;(七)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信息。
  第(一)、(二)、(三)、(四)、(五)、(六)项信息应当公示;第(七)项信息属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公示,其他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公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制企业法人,还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一)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类行业,包括: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二)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三)认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四)上一年度抽查、举报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司。
  鼓励其他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第六条 企业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企业年度报告实行电子化网上报送方式,即企业通过身份认证成功后,实现年度报告网上提交、公示和存档,流程如下:
  (一)认证。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或通过对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核对,完成企业身份认证。
  (二)登录。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或凭正确的身份认证信息,登录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企业年报。
  (三)填写及附件上传。企业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度报告”按钮,网上申报系统将自动显示企业年度报告表单,由企业按照提示在线填写。需上传附件的,须以正确格式上传。
  (四)报送。企业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
  (五)公示。企业年度报告提交后,相关年度报告信息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存档。企业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将自动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存档,社会公众可随时查询。
  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无需缴纳费用。
  第八条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自行修改(6月1日后公示的企业,其修改时间按实际天数计算),修改前后内容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并向社会公示。
  超过30日要求修改的,企业可向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修改理由、修改内容,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开通修改权限并通知企业。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前后内容一并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修改。
  因企业填报公示信息错误、遗漏、修改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网上查阅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依照本办法第四条公示的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可向该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依法处理。
  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主动改正、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连续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列入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名单(“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信用评价、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奖励,对失信主体实施限制或禁入。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试行期间国家对企业年报公示出台统一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指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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