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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工商市字[2008]1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8-6-30
实施时间: 2008-6-30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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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工商分局:
  现将《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工商市字[2008]15号)的要求,在积极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同时,按照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做好场内经营者分类监管工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报:市政府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市委商务工委,市商务委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提高场内经营者的素质,积极推进我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建设,提升市场信誉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录入
  (一)经营者申报。场内经营者可以随时向工商部门申报各类信用信息。受理人员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的程序审核其真实性后记录到经营者的数据库。场内经营者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工商部门采集。工商部门明确职责、范围和采集的内容,确定专人根据日常工作收集场内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地将经营者信用信息录入系统数据库。
  (三)市场主办单位及其他部门提供。根据市场主办及各管理部门对场内经营者不同角度的日常监管工作,获得不同的信用信息,按照分类分别录入系统数据库。
  二、信用评价的方法
  场内经营者的信用评价以经济户口数据库为基础。确定场内经营者的基本分为60分,通过信用资产积累和信用资产流失实行加(扣)分制。(标准见《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及评分细则》另行文)
  (一)信用资产积累项目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守信经营状况;
  2.工商部门、市场主办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荣誉称号,如驰(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荣誉、购买者的赞誉,参加公益行为获得的荣誉等;
  3.各市场在市场内开展的各种评选活动,如光彩之星、五好经营者、消费者信得过商位等。
  (二)信用资产流失项目
  1.行政处罚;
  2.不良行为。
  三、信誉状况
  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根据评价标准,由计算机从数据库中提取数据自动形成评价结果,在每年的2月1日前对场内经营者在上年度的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工商部门将场内经营者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作为经济户口数据长期保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D六级。“AAA”表示信用优良,信用积累大于90分;“AA”表示信用良好,信用积累大于80分;“A”表示信用稳定,信用积累大于70分。“B”表示信用波动,信用积累在70-50分。“C”表示信用低下,信用积累在50分以下。“D”表示信用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信用状况反馈和披露
  向场内经营者反馈信用监管评价状况是信用监管的重要环节。根据信用系统的评价结果,AAA、AA、A级的场内经营者在商位上悬挂信用商位牌子。反馈信用评价结果的途径:A级以上的在市场内公布,有条件的市场在市场内设立电子触摸屏,提供查询服务。
  五、分级动态监管
  根据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有关信用监管提示,结合其它的监管要素,工商部门组织人员对场内经营者的日常经营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对场内经营者的日常巡查,按照监管频率的不同,分为四级监管:A类监管、B类监管、C类监管和D类监管。
  A类监管为较低频率的监管,适用于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场内经营者,对该类场内经营者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提高其守法经营的水平,帮助获取更多的信用资产;除开展专项检查和有举报投诉外,对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的场内经营者,一般每季度巡查一次。
  B类监管为适度频率监管,适用于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场内经营者、被工商部门行政告诫的场内经营者、当年新设立的场内经营者。对该类场内经营者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被告诫事项的纠正情况、新设立场内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情况,一般每季度巡查1至3次。
  C类监管为较高频率监管,适用于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被工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场内经营者,对该类场内经营者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违章行为发生,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巡查。
  D类监管为即时监管,根据评价结果对清除出市场的经营者进行即时检查,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
  日常巡查完毕后,巡查人员应当将巡查结果及时、准确录入经济户口系统,发现经营者有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当进行查处,并对经营者进行即时评价,同时调整该经营者的信用监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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