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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工商市字[2008]2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8-7-2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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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工商分局、餐饮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我市餐饮市场秩序,维护订餐人和餐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订餐服务合同》(JF-2008-035)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推广使用。
  二○○八年七月二日

JF——2008——035 合同编号:

天津市订餐服务合同

订餐人(甲方): 餐饮经营者(乙方):

 

 

用餐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用餐类型

□婚宴 □商务餐 □年夜饭 □其他

用餐位置

(桌号、包间名)

 

用餐方式

□桌餐:桌数 备桌数 每桌人数

□自助餐:人数 机动比例

菜品

(见附件)

热菜 道 主食 道 点心 道 汤羹 道 凉菜 道 其他:

酒水

□ 甲方自带:

□ 乙方提供:

其他收费服务

及收费标准

 

 

 

赠送的商品或服务

 

 

 

餐费支付

概算价款

每桌/ □人: 元 概算总计:¥: 元 (不含酒水)

餐费预付

定金

¥: 元(不超过概算总价款20%)

预付款

¥: 元

定金或预付款凭收据作为结算依据

结算方式

□现金 □支票 □信用卡 □银行转账 □其他:

事项

变更与合同解除

主要订餐

事项变更

1、一方需变更主要订餐事项的,应当提前 日(不含本日)通知对方,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达成变更协议。

2、用餐桌数或人数少于合同约定,且甲方未按照约定提前通知乙方的,解决办法为:

合同解除

1、甲方于用餐前解除合同,应当提前 日(不含本日)通知乙方,否则:□无权收回定金/□支付概算总价款 %的违约金。

2、乙方于用餐前解除合同,应当提前 日(不含本日)通知甲方,否则:□双倍返还定金/□支付概算总价款 %的违约金。

违约金 标准

 

其他约定

(制作要求、外卖时间、地点等)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本合同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合同背面条款。

订餐人(甲方)签章:

餐饮经营者(乙方)盖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天津市订餐服务合同条款

 

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位置文明用餐,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携带的物品应当自行妥善保管或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2、据实结算各项费用,并在餐后即时将未结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造成乙方设施、设备、餐具等损坏的,甲方应当在结算时一并赔偿。

3、如需在乙方经营场所内开展布展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二、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菜品、酒水及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并保证食品及

用餐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2、对同意的甲方布展等活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3、除双方约定的费用外,乙方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双方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来用餐,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未经允许在乙方经营场所内擅自开展布展等活动的,应当及时清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菜品、酒水、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未按照约定为甲方预留桌位,双倍返还定金,并按约定进行赔偿。

5、主要订餐事项变更而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对方,或未征得对方同意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因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非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临时停电、停水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五、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双方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六、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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