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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政办函[2014]110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8-5
实施时间: 2014-9-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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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5日
  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使用、偿还债务等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债务主体)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二、管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适度举债,加强管理,风险可控;
  (三)统筹规划,程序规范,讲求效益;
  (四)“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三、组织机构
  市及各区、县(市)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发改、财政、审计、金融办等部门以及债务主体主管单位、与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的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计划编制
  (一)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需要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
  (二)杭州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区、县(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级各部门(含开发区)、各单位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区、县(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区、县(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
  (三)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债务主体,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有关材料。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五、审批管理
  (一)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由投资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债务主体将批准立项项目的债务编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乡镇(街道)政府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经区、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区、县(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债务收支计划,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下达给相关债务主体。
  土地储备机构的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发。
  (二)债务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未经规定程序,债务主体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三)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需上级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转贷、承诺的政府性债务,必须报上级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作出的还款承诺文件。
  (五)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等有单独管理规定的债务,应纳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按相应的债务管理规定执行。
  六、举借管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
  1.市政建设、公共交通、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基础科研、公共卫生、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3.土地收储项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
  1.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和责任未落实;
  2.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3.国家规定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其他情形。
  七、使用管理
  (一)债务主体应根据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合理筹措和安排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政府性债务融资成本。
  (二)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三)债务主体应及时办理政府性债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在决算批复后1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
  (四)债务主体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财务报告、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财政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报告。
  八、偿还管理
  (一)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债务主体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有转贷协议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债义务;有担保协议的,担保人承担偿债的连带责任。
  (二)债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各债务主体要对现有政府性债务逐项清理核实,查清债务规模、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时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消化存量贷款。
  (三)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和还款期,债务主体应当按计划筹集偿债资金。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债务主体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来源:
  1.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2.债务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
  3.债务主体的其他收益;
  4.经批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5.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6.经批准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四)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债务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列入年度预算。对无法偿还到期的上级财政转贷债务、专项借款的,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实施财政结算扣款。
  九、预警机制
  (一)建立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测指标动态监测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
  负债率,反映一个地方国民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相适应的关系,表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承担的政府性债务情况。即:负债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地区生产总值,安全线为10%。
  债务率,反映一个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比例。即: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100%。
  偿债率,反映一个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与所需支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息的比例。即: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15%。
  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中有指标超出警戒线,或者严重拖欠到期债务的区、县(市),要积极筹集资金偿还到期债务,同时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
  (二)各级政府应设立政府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防范政府性债务偿还风险。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偿债准备金的日常管理。政府偿债准备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三)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不得作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十、监督管理
  (一)债务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加强对使用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绩效管理,并在审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二)债务主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月政府性债务统计表。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月度、季度、年度政府性债务统计情况等报表。
  (三)审计部门应按国家法律的规定,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性债务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
  十一、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
  (二)债务主体未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政府性债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未按规定程序私自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由市财政局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未按批准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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