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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4]12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7-31
实施时间: 2014-7-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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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7月31日
  浙江省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3号)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质标函[2011]397号),浙江省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做好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购买程序,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立项建议受理
  农业地方标准项目申报采取“随时申报、分批下达”的方式。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填写《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见附件),向所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上述部门对立项建议进行初审,符合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方向的项目统一报省质监局。
  二、立项论证
  省质监局会同省农业、林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论证会,分行业组织专家对标准立项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审评,确定拟立项的省农业地方标准项目,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中,属强制性标准的,还应按规定程序组织立项听证。加快组建农业地方标准审评专家库。在专家库建立完善前,立项论证会专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主要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科研院校、技术推广的专家组成,省质监局对专家进行遴选并组织论证。
  三、征集起草单位
  论证会确定“拟立项”的农业地方标准目录,分批网上公布,并分别在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以及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网、浙江政府采购网等有关媒体醒目位置发布征集公告,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拟立项地方标准的承接主体(起草单位)。
  四、确定并公告起草单位
  省质监局联合省财政、农业、林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确定地方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并在征集渠道相同的网站,公告确定的标准名称和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具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有关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条件,且其业务范围应与申请标准制(修)订项目涉及的内容相适应,熟悉标准所涉及领域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经验。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质监局作为购买主体统一与承接主体(为主起草的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
  五、资金支付
  省财政厅先按年初预算数将指标下达至省质监局。省质监局按照签订的政府购买协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或最终用款单位。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调研、资料收集与印刷、专家论证、验证监测、培训等。
  六、其他事项
  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及服务协议的要求,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审评、报批等流程,确保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因故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由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省质监局审核批准延长或者终止。不能按协议完成地方标准起草任务的,须退回财政补助资金,并两年内不得承担各类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承接主体选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附: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相关附件:
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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