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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建材市场合同监管保障灾区重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工商市字[2008]2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8-7-4
实施时间: 2008-7-4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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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工商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建材市场合同监管保障灾区重建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12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精心做好安排,认真抓好落实。为做好我市的建材市场合同监管,保障灾区重建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工商分局要高度认识开展“加强建材市场合同监管保障灾区重建工作”的重大意义
  加强建材市场合同监管工作,确保建材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灾区重建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增强做好“加强建材市场合同监管保障灾区重建工作”的责任感。按照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入开展合同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及时研究制定方案,狠抓督促检查。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材市场合同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建材市场合同监管保障灾区重建工作的通知》,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特殊时期,全力加强钢材、水泥、木材等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以合同监管为突破口,严格监督建材市场交易行为。积极推广合同示范文本,重点对格式条款进行规范,指导企业签约行为;严格审查合同双方的资格;督促企业履约,减少建材交易合同纠纷。
  三、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
  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哄抬价格、囤积居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重点查处恶意串通订立虚假合同;互相勾结利用合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虚构合同主体或标的物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中设置买方无法履行的格式条款;卖方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合同;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骗买方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利用合同骗取运输费用等行为。
  四、要帮助建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抓好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同时在建材企业中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使“诚信经营”成为其自觉行为。
  五、积极主动做好对建材生产、经营企业的服务
  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对建材生产、经营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分析、指导、协调、调解工作,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保证灾区建材物资供应。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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