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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商[2008]20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7-25
实施时间: 2008-7-25
失效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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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特急发改电[2008]248号)规定,现将我市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天津港和集散地动力煤最高限价。按照国家规定,天津港和集散地动力煤平仓价格不得超过今年6月19日价格水平,即动力煤最高平仓价格(5500大卡,含税)每吨840元,以5500大卡为基础,热值每增加或减少100大卡,每吨价格提高或降低16元。
  二、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按照国家规定,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在港口变更重点合同收货人,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它用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单位按价格、热值、数量统计重点合同兑现率,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依据合同未兑现煤量比例,相应削减其次年重点合同运力计划,并按价格违法所得收缴相应差价款。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检查,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规定,重点查处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变更重点合同属性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中间环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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