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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工商标字[2008]3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8-7-28
实施时间: 2008-7-28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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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工商分局:
  为做好2008年新申请认定和到期延续认定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08令)规定的条件、手续和程序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08年新申请认定的著名商标和1999年认定的需第三次延续认定的著名商标(见附件)。
  二、申报时间要求
  本通知下发后,请各分局立即组织有关企业申报,分局上报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30日。本年度集中进行申请认定公告时间定为10月份。
  三、申报材料要求及审查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的要求和分局受理要求按照《天津市著名商标申报须知》、《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排序参考目录》执行(见附件)。
  (二)《天津市著名商标申报须知》、《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排序参考目录》、《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及《天津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书》已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公布,各分局指导申报企业下载并按要求填报。
  (三)对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申请认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特别是对注册时间不够年限的要严格把关。
  (四)企业填写认定商品时,一是要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的范围及核准的商品(服务)名称填写。二是填写申请认定的商品(服务)必须是已生产经营的主要商品和服务项目。
  (五)三年的广告费用要逐年据实填写。对企业宣传标准的掌握,一般情况下,最近一个年度广告费用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近三个年度广告费累计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时,要对票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核。对有异议的票据要与原件进行核实。
  (六)有商标使用许可的商标,所附的材料中要附许可合同和被许可人的财务报表,并将经营额、广告费等有关数据统一并入商标注册人名下。
  (七)著名商标申请书中利税一栏,填写时利润和税收要分开填写。
  (八)分局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申请,审查意见要以分局名义作出并加盖分局公章。对申请延续认定著名商标材料,分局在签署审查意见后要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市局。
  (九)未申请延续认定的企业,由商标注册人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附件:1.1999年认定的需第三次延续认定的著名商标名单
  2.天津市著名商标申报须知
  3.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排序参考目录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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