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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工商广字[2008]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8-8-5
实施时间: 2008-8-5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6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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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工商分局及有关单位:
  举世瞩目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即将召开,本市作为奥运会的协办城市,要充分发挥广告在服务奥运、宣传奥运中的导向作用,营造和谐有序的奥运广告市场环境,同时要以此为契机,加强广告发布管理,为我市广告业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为此,现对奥运期间及今后我市广告发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闻媒体要加强广告的审查把关
  (一)各新闻媒体单位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期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强化广告经营自律和内部管理,全面检查各项广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广告发布管理应急措施,依法履行广告审查义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广告发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广告导向负领导责任;主管广告业务的负责人对广告发布的终审、把关负直接责任;广告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负具体责任,不得将广告发布审查职责交由广告代理公司行使。
  (二)各新闻媒体单位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将发布广告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核实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广告要该修改的修改,该撤掉的撤掉,决不能以部门和单位的局部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各新闻媒体单位要重点加强对下列广告的审查:1.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内容的;2.涉及宗教、民族、种族内容的;3.涉及传销、非法集资等影响社会稳定的;4.涉及奥运有关内容的;5.涉及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内容的;6.涉及与兴奋剂有关内容的;7.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处方药药品内容的。严禁刊播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要求明令禁止的违法广告。
  二、加强对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的监管
  广告主和广告代理公司设计、制作发布医疗服务、药品、保健食品等商品或服务广告,必须依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证明文件发布广告,不得擅自篡改。对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工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总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工商广字〔2006〕22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暂停其广告业务。
  三、加大对严重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
  对下列违法广告从重查处:(一)《通知》中从严审查和明令禁止的广告;(二)市工商局已向新闻媒体下发停止违法广告发布通知书仍继续发布的;(三)今年以来被工商部门查处两次以上的违法广告仍继续发布的;(四)非法发布“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包括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以及性仿真器械等广告。对上述违法广告,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四、建立违法企业退市制度
  凡被国家工商总局通报、行政告诫或暂停广告发布业务的媒体,对涉及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总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对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采取如下处理措施:(一)被国家工商总局通报的,工商部门依法暂停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有关广告发布业务15天的处理;(二)被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告诫的,工商部门依法暂停有关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有关广告业务30天的处理。凡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工商部门暂停发布期间继续发布有关广告的,对外地广告主依法暂停在本市6个月的广告发布业务。对本市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一律依法暂停广告发布业务6个月或取消广告经营资格。
  五、对违法广告进行公告和信用监管
  凡被工商机关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要在市政府政务网站对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进行“广告监管公告”或“违法广告提示”,视情况在本市媒体或《中国工商报》、《中国广告通讯》进行公告或曝光。
  工商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将把有违法记录的企业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年检时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将依法查处。
  六、加强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
  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被工商机关查处后,将查处情况移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卫生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的处理。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被工商机关查处后,将查处情况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本市的销售。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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