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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我市热力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商[2008]28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1-13
实施时间: 2008-1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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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陈塘热电有限公司、华能天津杨柳青热电有限公司、华电天津军粮城发电厂、市热电公司、市津安热电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为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缓解热电联产生产经营企业困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热力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厂价格。水网热力出厂价格由现行每吉焦16.72元调整到28元。蒸气网热力出厂价格由现行每吉焦18.65元调整到32元。
  二、销售价格。对蒸气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调整后的蒸气销售中准价每吉焦由26元调整为39元。经营企业可在销售中准价格上下5%的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合理确定蒸气的具体销售价格。
  三、热力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季节及市场变化,积极安排热力资源。对热力供需双方及工商企业用户相关的热源质量、网损等技术经济参数,要在供用热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供用热双方的权益。热力经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履行对热力用户的服务承诺。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热力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五、上述规定自2008年11月15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我局反馈。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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