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工商企注字[2009]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9-2-27
实施时间: 2009-2-27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1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工商分局:
  现将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按照“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依次审批、限时办结”的齐头并进的并行审批办理方式,就具体操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 联合审批的范围
  市、区县负责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以下统称为企业设立)。
  二、联合审批的综合服务窗口的构成
  在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由相对应的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设立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三、联合审批的运行模式
  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基础上,按照“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办结,分别发放证照”的具体操作办法办理。
  四、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扫描存档问题 :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工商注册部门应将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网上上传的扫描许可证(件)作为最终的前置审批许可证(件)归入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不须由企业申请人签章确认。
  (二)关于前置审批许可证(件)中核定的许可项目可能与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问题:应要求在综合服务窗口的工商干部,在统一发放登记材料、接待申请人咨询时,就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告知准确,并告知申请人许可范围应以前置审批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中核定的许可项目为准。在进入统一受理环节后,应及时通过综合服务窗口或者所在中心的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与相关前置许可部门协调,以便提前掌握许可范围以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坚持申请与前置审批许可证(件)中核定的许可项目不一致的经营范围,工商部门应按照实施办法,依法不予批准,并及时将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同时通过内网系统通知综合服务窗口和相关部门。
  (三)关于出具《企业设立准予通知书》问题: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关于申请人到企业登记场所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的规定,可由工商注册部门给企业申请人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以此作为领取执照的法定凭证。
  五、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联合审批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热情服务,本着对企业负责、对工作负责的原则,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树立工商队伍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各分局要服从行政审批部门的统一领导,加强协作配合,要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意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从而促进我市的联合审批工作更好地发展。
  (三)综合服务窗口中的工商注册人员要对申请人所申请经营范围中的许可事项作出准确判断,并告知申请人。
  附件:1.《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2号)
  2.市场准入前置审批涉及部门及事项统计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市委商务工委,市商务委
  附件1
  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和《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发〔2007〕83号),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设立过程中涉及的多项审批办事效率,现就我市各类企业设立登记的联合审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基本原则
  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层次、诸多审批事项和办事环节整体运转的系统工程,必须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建立统一规程、操作顺畅、协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
  (一)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办理方式。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是指市和区县与企业设立有关的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在依法审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审批主体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多部门的整体合力,对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全过程,即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基础上,从办理前置审批、企业营业执照,到刻制公章、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截止,按照“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依次审批、限时办结”的办法,实行齐头并进的并行审批办理方式。
  (二)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运行平台。企业设立联合审批,以市和区县(含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市高新区,下同)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为运行平台,以涉及到的审批部门为主体,由市和区县两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全程“一站式”办理服务。联合审批实行信息共享,各级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在全市统一的“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运行管理与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以下称内网系统)上规范办理相关事项,同时各部门在业务专网上录入所需信息。
  (三)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组织实施。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必经部门包括各级工商、公安、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涉及到前置审批事项时,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参加联合审批。联合审批以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启动点,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启动联合审批程序和录入审批信息,参加联合审批的各行政审批主体部门按规程各司其职。市和区县两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市和区县两级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效能监察。新设立企业的联合审批先行实施。企业变更的联合审批,参照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分步实施。
  二、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具体操作
  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行“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办结,分别发放证照”的具体操作办法,各联合审批部门原需申请人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只提交一次。外资企业的设立在本市权限内初审上报的,实行部门内部运转。根据企业设立是否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不同情况,采取无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办理和有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办理两种操作方式。
  (一)无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操作办理方式。无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的办理,涉及的审批部门为:工商、公安、质监、国税、地税等5个部门,在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分送各联合审批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全程审批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分为以下步骤:
  第一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到工商部门窗口先行办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应当立即办理,然后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综合服务窗口启动联合审批程序,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并向申请人发放企业设立需要填报的各类申请表和联合审批综合信息登记表。
  第二步,申请材料的接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通知书。然后由综合服务窗口将初步核实后的综合信息登记表内容,录入联合审批内网系统,内网系统自动将综合信息登记表中的内容传递到各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并将纸质申请材料分送到相关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各联合审批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将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内容,分别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联合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未反馈的,视为具备条件同意受理。
  第三步,受理与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综合服务窗口在内网系统上统一启动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有补正材料的再次分送到有关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各联合审批部门即进入联合审批办理,并开始计时。各联合审批部门在内网系统上接到受理提示后,立即同时进行各自审查审批(或备案)工作,并从速完成。公安部门接到受理提示后,即组织刻制印章单位依据联合审批受理通知书从速完成公章刻制。在联合审批部门并行办理中,依据内网系统的共享信息,当工商部门批准后,后续部门应从速批准并完成证照制作。工商部门对依法不予批准的,要及时将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并通过内网系统通知综合服务窗口和相关部门。
  第四步,联合审批的办结。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内网系统得知各部门审批结果后,统一通知申请人带齐相关材料前来办理,申请人完成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的相关费用。相关部门要当场立即发放证照,即时办结,并出具办结文书。
  (二)有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操作办理方式。依法设有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联合审批,与无前置审批的办理步骤基本相同,在首先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前置审批承诺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的与其他各项审批均并行办理,但前置审批须先行办结,并由前置审批部门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许可证(件)从网上发给工商部门。综合服务窗口对有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要对申请人告知清楚,申请人应将前置审批要件和企业设立其他审批要件均准备齐全,一并递交到综合服务窗口,整体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商部门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许可证(件)办理注册登记。对申请登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项目筹建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等内容的除外,此类前置审批应提前办理)企业,工商部门可以先行颁发加注“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限定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筹建工作或从事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三、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高效运行和优质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涉及到的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必须认真落实以下工作:
  (一)要确保联合审批统一平台的落实。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涉及到的各级审批主体部门,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联合审批规程,相关审批事项的办理都要在全市统一的内网系统上操作。各联合审批部门均不得在统一的内网系统外自行受理属于企业设立联合审批范畴的申请。
  (二)要确保综合服务窗口的落实。在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的综合服务窗口,均要配备3至4名工作人员(不含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人员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综合服务窗口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为申请人提供全面咨询服务、全程导办服务和多部门间的协调服务。
  (三)要确保现场审批制度的落实。各联合审批部门(包括前置审批部门)都要进驻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将业务骨干派驻服务中心窗口,部门的业务专网都要接入本部门进驻服务中心窗口,并配齐相关设备,实现在服务中心现场打印证(照)的功能,切实方便企业办事。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发生量较少未进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由服务中心代理窗口办理。前置审批时限较长的,由服务中心代理窗口为申请人无偿代办。
  (四)要确保限期办理制度的落实。有关联合审批部门在联合审批中,对依法需要进行公示和现场勘察的,要依据联合审批统一平台的共享信息,当联合审批系统创设后,要主动和超前上门服务,在受理前完成有关工作,以保障联合审批工作的整体效率。
  (五)要确保行政效能考核的落实。监察部门会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效能考核,实行限期办理警示制度,由综合服务窗口具体锁定各联合审批部门的受理时间和办结时限,实行全程监控和行政效能考核,确保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高效运行。
  附件2
  市场准入前置审批涉及部门及事项统计表

序号

部门名称

事项名称

工作日

审批层级

1

商务委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含台港澳侨企业)

3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2

建委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3

市级

3

卫生局

食品生产许可

3

 

4

卫生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

3

 

5

卫生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3

区卫生局

6

商务委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

市级

7

航运管理处

水路运输企业审批

3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8

航运管理处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审批

3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9

交委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业务登记

3

市级

10

商务委

拍卖经营资格-设立拍卖企业

3

市级

11

商务委

典当行的设立

3

市级

12

经委

供电营业许可

3

市级

13

质监局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2

市级

14

劳动局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2

市级

15

商务委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3

市级

16

质监局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2

区质监局

17

新闻出版局

图书、报刊出版单位设立

3

市新闻出版局

18

新闻出版局

图书、报刊批发单位审批

3

市新闻出版局

19

新闻出版局

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

3

市新闻出版局

20

新闻出版局

音像出版单位设立审核

3

市新闻出版局

21

新闻出版局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核

3

市新闻出版局

22

文化局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审批

3

市文化局

23

文化局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3

市文化局

24

文化局

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3

市文化局

25

新闻出版局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3

市新闻出版局

26

文化局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2

区县文化局

27

文化局

文物商店设立

3

市文化局

28

新闻出版局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3

市新闻出版局

29

新闻出版局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

3

市新闻出版局

30

林业局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3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市内六区除外

31

畜牧兽医局

兽药经营许可

2

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32

粮食局

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3

区县粮食主管部门

33

林业局

驯养繁殖国家一、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核

3

市级

34

商务委

煤炭经营资格认定

3

市级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 鲁国税发[2011] 2011/4/1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相关工 青商资字[2016] 2016/10/8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保监会令2002年 2002/9/17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告知 0001/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的设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4/2/28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