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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工商企注字[2009]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3-25
实施时间: 2009-3-25
法规类型: 改制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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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工商分局、各集团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国资委:
  现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市委商务工委,市商务委
  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关于“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体要求,针对严峻经济形势给国有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综合职能与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共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服务我市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国有企业依法理顺出资关系
  (一)按照《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方案》(津政发[2008]72号)的要求,市工商局与市国资委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沟通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办事效率,指导、帮助国有企业用好、用足已出台的一系列服务措施,通力协作,保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政府决定及市国资委提供的有关文件,集中将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纳入市国资委监管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的国有出资人变更为市国资委。
  二、开辟市场准入“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重组
  (一)市国资委按照产业相近、行业相关的思路,组织对国有集团公司、国有集团公司所属国有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做强做大国有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免去审计、评估等环节,由企业依据市国资委批准文件办理验资和工商变更登记。
  (二)市国资委加大改革力度,发挥国有资本放大带动作用,积极引入中央大企业、外省市大企业、外资企业和有实力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吸引更多大项目落户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专人专件方式,开辟“绿色通道”,帮助解决改制重组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重大疑难和历史遗留问题。
  (三)按照全市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规划,市国资委分步推动市属国有集团公司确定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将有效资产向主业集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市国资委核准的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主营业务方向,办理有关经营范围的工商登记。
  (四)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经市国资委核准后,持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材料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
  市工商局和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造涉及的登记、年检等共性问题集中研究、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法人独资公司,以国有产权登记确认的实收资本金额办理验资手续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免去审计、评估等环节;国有独资公司因各种原因,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持市国资委证明办理登记或年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非独资公司,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
  四、支持国有集团公司做实
  支持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做实,国有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独资、控股企业可持市国资委或国有集团公司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涉及注册资本、企业名称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市属国有集团内成建制或集中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市属国有集团公司为单位实行团体化集中办理登记手续。
  五、简化年检手续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四个推行”、“四个减少”、“三个放宽”的基本要求开展国有企业年检验照工作,促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根据辖区国有企业实际,开展上门年检、团体年检、网上年检,推行弹性工作制,免收企业年检费等服务措施。符合一定情形且两年内无注册资本违法违规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国有企业,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二)国有企业因各种原因,注册资本逾期不到位或组织机构不健全,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经市国资委同意,可持市国资委证明办理年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法人独资公司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未体现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但企业仍有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参加年检。国有企业因故未能按时办理年检,可持市国资委证明申请逾期办理;逾期办理年检,可酌情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六、推动国有企业商标申请
  市工商局和市国资委共同加强对国有企业注册商标申请和申报本市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工作的指导和推动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为国有企业商标申请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加强对国有企业驰著名商标申报的跟踪服务,先期介入,主动跟进。在国有企业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商标法律法规培训,宣传和普及商标知识,提高国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意识。
  七、加大打击假冒、侵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针对国有知名企业、知名产品的仿冒和侵权行为的专项打击工作,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关国有企业积极配合,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提供线索和证据。
  八、支持国有企业理顺产权关系
  (一)国有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且涉及注册资本变动的,经验资后,持市国资委有关国有产权登记文件办理工商登记:国有企业以现金或实物(需评估)出资设立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国有企业之间吸收合并、分立;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企业并使之变为国有企业。
  (二)国有企业对外转让国有股权,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2〕1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进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后,可持产权交易鉴定证书和市国资委有关国有产权登记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确需无偿划转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国有股权或协议转让企业国有股权,须经市国资委批准。
  九、支持困难企业退出“销壳”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08号)和《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列入全市整体退出市场计划的国有或集体困难企业,在完成职工分流安置等基础工作,上级单位书面承诺继续承担对外债务后,可持市国资委批准文件,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办理注销登记。
  十、支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工作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办理涉及本集团或所属企业的诉讼、仲裁、破产等案件过程中,可持国家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破产公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查询申请,查询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十一、本意见可适用于区县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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