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商[2009]6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3-31
实施时间: 2009-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6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市中水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水资源,鼓励和引导使用再生水,根据再生水生产经营和水质、用途等实际情况,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电厂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和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四类水价。
  二、电厂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1.50元,调增的0.20元为供水专用管网的输配费用。
  三、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价格分别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20元、1.30元、1.50元统一调整为3.10元。
  四、特种行业(洗车、临时用水)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80元调整为4元。
  五、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为1.10元,暂不调整。
  六、根据国家规定,对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七、再生水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实行抄表到户或计量计价。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供水质量。
  八、上述规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销售增值税征免 江西省国家税务 2011/8/1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污水治理 京政发[2016]17 2016/5/5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三区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16]23 2016/11/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管[2012]24 2012/3/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津政办发[2015] 201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