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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调整部分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商[2009]9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4-27
实施时间: 2009-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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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鉴于天然气源头价格上涨,为理顺价格关系,优化用气结构,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调整部分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居民、工业用气以外的其他天然气销售价格。市燃气集团、天津港益供热公司、津海燃气公司、天联公用事业公司、华燊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供武清开发区)、西青开发区燃气公司和天津武清百川燃气公司销售的其他用气类价格,按不同气量档次划分,每立方米由现行2.00-2.40元调整为2.40-2.8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居民用气、工业用气的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三、相应调整天然气趸售价格。依据天然气销售结构,市燃气集团供泰达津联燃气公司的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2.00元调整为2.15元;供华燊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2.18元调整为2.20元。其他用户的趸售价格不作调整。
  四、收费办法:对使用IC磁卡表的用户,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5月1日购买气量起执行;对抄表的用户,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6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
  五、塘沽区、开发区、保税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做好部分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
  六、天然气价格调整后,有关部门和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其他用气户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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