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金[2014]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4-1-16
实施时间: 2014-1-16
失效时间: 2016-10-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福建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兴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福州分行)::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各级经办银行及人社部门应停止受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所发放的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部分的小额担保贷款,各级财政不予贴息。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个人小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如有其他贷款记录,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借款人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我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不予提供担保,财政不予贴息。
  三、按照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规定,各设区市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增加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含中央)财政负担80%,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负担20%,设区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政府自行确定。
  五、各地发放的当地年末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余额5倍以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5%,其余部分由各市、县(区)财政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省级财政根据各地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和财力状况对各市、县(区)予以补助,省级(不含中央)贴息补助资金将同就业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各设区市。各设区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六、对于各地每年新增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和新增的担保基金(扣除来源失业保险基金的金额),省级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补助资金对各地予以补助,省级(不含中央)不再对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增量部分给予奖励补助。
  七、现行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
  此外,鉴于目前全国首批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试点工作已告一个段落,试点城市各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已经走上良性运作轨道,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三明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人社文〔2009〕102号)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14年1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