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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财政下移财力及加强绩效管理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预[2014]3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5-5
实施时间: 2014-5-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7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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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文件精神,推动市、县(区)政府进一步下移财力,切实保障乡村、社区的正常运转,缩小辖区内财力分布差异,促进市、县(区)财政加强绩效管理,提升财政收支运行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厅制定的《省对市县财政下移财力及加强绩效管理奖励办法》印发你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财政对县(市)财政“六挂六奖”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6]10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省财政对县(市)财政“六挂六奖”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9]326号)同时停止执行。停止执行后,从2014年起,原“六挂六奖”补助办法规定的一般转移支付县(市)税性收入增长奖励按30%调增一般性转移支付部分,列入相关县(市)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对非一般转移支付县(市)税性收入增长奖励和设区市本级、市辖区收入增长奖励,按2011-2013年三年奖励资金平均数调增相关市、县(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产粮(油)大县奖励继续保留,以转移支付形式单独下达。
  附件:省对市县财政下移财力及加强绩效管理奖励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5月5日
  省对市县财政下移财力及加强绩效管理奖励办法
  为推动市、县(区)政府进一步下移财力,切实保障乡村、社区的正常运转,缩小辖区内财力分布差异,促进市、县(区)财政加强绩效管理,提升财政收支运行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乡镇财政支出均衡度奖
  为切实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缩小乡镇间财力差距,对县(市、区)改善乡镇财政支出均衡度给予奖励。奖励办法:
  (一)纵向奖励
  对县(市、区)提高乡镇支出占县级支出的比重给予奖励,其中:
  1.对当年乡镇支出占县级支出的比重达到全省县级平均水平的,每县(市、区)给予定额奖励500万元。
  2.对当年乡镇支出占县级支出的比重不足全省县级平均水平的,乡镇支出占县级支出比重每提高0.1个百分点,奖励25万元,封顶300万元。
  (二)横向奖励
  对乡镇支出均衡度提高的县(市、区)给予奖励,乡镇支出均衡度用公式表示:
  某县(市、区)乡镇支出均衡度=某县(市、区)排名后40%乡镇的人均公共财政支出÷该县所有乡镇人均公共财政支出
  1.对乡镇支出均衡度达到0.7的,每县(市、区)给予定额奖励400万元。
  2.对乡镇财政支出均衡度未达到0.7,但比上年提高的,每提高0.01个点,奖励25万元,封顶300万元。
  以上排名后40%乡镇是指人均财政支出排名在后40%的乡镇,奖励范围为全省县(市)和农业人口占比超过30%的市辖区。
  二、村和社区运转经费保障奖
  为增强村级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运转经费保障能力,对县乡财政加大村和社区运转经费投入给予奖励。奖励办法:
  (一)对村(社区)保障标准低于8万元(含8万元)的县(市、区),按其县乡财政投入的20%给予奖励。
  (二)对村(社区)保障标准超过8万元的县(市、区),按8-15万元(含15万元)中县乡财政投入部分,给予分档奖励,其中: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县奖励比例为60%,其他县(市、区)奖励比例为30%。15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奖励。今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县范围如有变化,相应调整奖励比例。
  三、财政收入质量奖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对市、县(区)提高税性收入比重给予奖励。奖励办法:
  (一)对当年度地方级税性收入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区)给予定额奖励200万元,在此基础上,税性收入比重比全省平均水平每超出1个百分点,奖励25万元。
  (二)对地方级税性收入比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但比上年度提高的市、县(区),地方级税性收入比重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20万元,封顶150万元。
  四、财政支出进度奖
  为激励市、县(区)进一步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以全省市、县(区)当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支出进度情况通报数据为依据,逐月对市、县(区)财政收支进度进行考核,对当月财政支出进度达到序时进度的,给予定额奖励30万元,各月奖励额合计即为该市、县(区)支出进度奖励总额。
  五、财政支出管理绩效奖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财政部上一年度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评价排名前20名的县(市)给予奖励,其中:第1-5名,每县奖励600万元;6-10名,每县奖励400万元;11-15名,每县奖励300万元;16-20名,每县奖励200万元。
  六、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控制奖
  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精神,引导各级政府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对市、县(区)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给予奖励。奖励办法:
  (一)对财政供养人员减少的市、县(区),每减少1个百分点奖励100万元。
  (二)对财政供养人员增加的市、县(区),每增长一个百分点扣减20万元。
  (三)获得奖励资金的市、县(区)以后年度财政供养人员如有增加,相应扣回以前年度给予的奖励资金。
  七、以上各项奖励不含厦门。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九、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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