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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国资[2014]152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7-24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绩效考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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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24日
  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上述人员,不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以及外派董事、外派监事会主席、外派监事、外派财务总监。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行科学规范的分类考核,将企业分为竞争类企业、功能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等类别进行考核。
  (三)全面覆盖原则。对于符合经营业绩考核条件的企业,采用直接或委托考核的方式,全面实施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或委托监管部门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国资委可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本办法对有关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受托进行考核的部门或单位应将与企业签订的责任书、考核结果及薪酬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的名称、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考核与奖惩;
  5、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价指标。
  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见附件1),具体按照企业情况分别确定,在责任书中明确。
  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班子综合表现、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改革推进程度、安全维稳工作水平等方面。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市国资委审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二)市国资委组织中介机构对列入考核范围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和经营业绩进行审计;
  (三)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市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励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申请复核。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的内容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特殊行业的基本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情况,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不低于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市国资委审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三)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奖惩和任期奖惩。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三个级别。其中:考核分数大于或等于100分的为A级;大于80分、小于100分的为B级;小于或等于80分的为C级。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2和附件3。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奖惩。
  (一)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无绩效年薪并实行诫勉谈话。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纳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第二十一条 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任期奖惩。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可给予任期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按照《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具体扣减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全部延期绩效年薪×〔(100-考核分数)÷100〕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扣减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进行工作调整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已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但未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国有资产减值的(政策性亏损企业和逐年减亏企业除外),由市国资委按照任期国有资产减值净额1%—2%的比例扣减延期绩效年薪,直至扣完为止。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任期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被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一票否决意见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其绩效年薪、任期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重要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市政府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可由市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经理层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市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其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本办法考核的其他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及其奖惩以及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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