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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时间: 2014-8-14
实施时间: 2014-8-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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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我们起草了《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9月14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
  邮编:100714
  电子邮箱:linyefagui@
  国家林业局
  2014年8月14日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下发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建设单位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实施方案)。但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条件、拟建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甲级相应专业工程咨询或者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列明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内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要求。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委托具有甲级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单纯购置类林业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清理林业建设项目储备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投资规模,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审查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
  建设单位应当对提交审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真实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查结果及项目申报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提交的相关文件及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
  (三)是否符合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四)林业建设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查结果及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45个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建设项目初步审查意见反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初步审查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项目申报材料退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实质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林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
  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林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林业局应当及时予以审批,并将批准文件送达建设单位,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林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不作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是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依据。
  第十八条 自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批复之日起满3年,仍未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失效。
  第十九条 林业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总概算或者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百分之十的;
  (二)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建设单位、建设范围或者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因林业建设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变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调整方案,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对未按照规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调整并已开工实施的,国家林业局不得受理该建设项目事后调整审批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全部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者中央预算内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对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抄送同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 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并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等规定,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控制。
  第二十五条?未经工程监理单位选派的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细则》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林业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建设项目评价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执行情况包括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凡不涉密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和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撤销项目、收回项目投资等处理措施。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由于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出现严重咨询、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国家林业局可以不再受理该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资质做降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出现问题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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