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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7-24
实施时间: 2014-7-2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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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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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税总函[2014]2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
  统一规范办税服务标识是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升办税服务形象、便利纳税人办税的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办税服务标识规范工作由各级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财务、采购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二、细化落实
  各地要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的通知》(黔国税函[2010]46号)及《通知》的规定,对办税服务厅内、外标识及背景墙进行规范。
  (一)外部标识
  县级(含县级)以上办税服务厅名称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基层税务所(分局)及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的办税服务延伸点,名称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室”,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等其它场所开展国税办税服务的单位,名称统一使用“国税办税服务窗口”。
  (二)内部标识
  统一按《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的通知》(黔国税函[2010]46号)规定的标准规范实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等其它场所的单位,政务服务中心有统一内部标识规范的按政务服务中心规定标准执行。
  (三)背景墙
  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应统一采用《通知》规定的“税徽+为国聚财 为民收税”的样式。标识的颜色、字体等基础元素应与《通知》要求一致,具体规格各地可参照办税服务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不具备设置背景墙条件的,可不必设置。
  本通知下发前,办税服务场所的标识凡已经规范到位的,不再进行调整。已设置背景墙的,标识的用语等基础元素应与《通知》要求一致,不一致的要抓紧整改。
  三、稳步推进
  标识统一规范工作在本着节俭、实用原则的基础上,尽量避开申报征收期,避免造成办税不便和安全隐患。各市(州)所在地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统一规范工作务必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其他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统一规范工作应于2014年12月31日完成。
  各市(州)局在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纳税服务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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