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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遗失税务票证刊登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8-13
实施时间: 2014-8-1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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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减轻纳税人负担,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遗失税务票证刊登声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本文所称税务票证包括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发生税务票证遗失和被盗等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本级)向社会公开发行、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纳税人可本着高效、便捷、成本节约的原则自主选择以上报刊办理遗失税务票证刊登声明业务。
  二、纳税人发生普通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2011]72号),并将纳税人的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份数、发票起始号码等信息在国税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作废事宜。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2011]72号),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国税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四、纳税人发生损毁、丢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应向原发证税务机关如实填报《贵州省国税系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2011]72号),并将车主名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码、车辆厂牌型号等相关信息在国税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告知纳税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关于遗失税务票证刊登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征便函[2003]10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关于遗失税务票证刊登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便函[2003]11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09]37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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