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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信能源[2014]44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7-21
实施时间: 2014-7-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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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审计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保厅、商务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安监局、地税局,福建煤监局,福州、厦门海关,福建、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昌铁路局,省煤炭工业协会,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51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45号)精神,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附件,以下简称《分工方案》)。该《分工方案》已征求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实际,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逐项抓好落实。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1日
  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51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科学调控煤炭生产总量
  (一)在全省能源发展专项规划指导下,制定完善矿区总体规划和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省发改委、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根据有关规划,结合煤炭市场需求和已登记公告的煤矿生产能力,科学调控煤炭生产总量,坚决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三)严格新建、扩建煤矿准入标准。停止核准新建低于30万吨/年、扩建低于9万吨/年的煤矿建设项目;停止核准与其他煤矿企业存在“楼上楼”关系的扩建项目。(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对不符合我省煤矿机械化建设要求的新建和扩建项目,不得批准安全设施设计,不得开工建设。(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福建煤监局、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督促煤矿企业履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报备手续。(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
  二、加大整合兼并和关闭小煤矿力度
  (一)支持以生产规模大、技术力量强、装备水平高、安全生产有保障的煤矿企业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等方式,升级改造小煤矿,消除不同煤矿企业之间存在的“楼上楼”关系,促进煤炭集约化生产,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一批骨干型煤矿。原则上按照“一矿、一证(采矿证)、一个生产系统、一个经济实体”模式,实施资源整合和升级改造,已确定被整合的矿井应列入次年关闭淘汰计划。(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入手,强化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源枯竭和落后产能的煤矿,分阶段淘汰9万吨/年以下(不含)煤矿,其中6万吨/年以下(不含)煤矿于2015年底前淘汰,9万吨/年以下煤矿于2018年底前淘汰。(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煤矿关闭退出机制,统筹安排资金,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加大支持关闭小煤矿力度,确保矿区安定、社会稳定。(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国土厅、经信委、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制定分阶段关闭淘汰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关闭矿井名单,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研究制定全省煤矿关闭淘汰工作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省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
  (六)加大对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关闭淘汰小煤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关闭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落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警示约谈,暂停未完成煤矿关闭任务县(市、区)的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对应关未关的煤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建立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
  (一)建立全省煤矿产能等生产要素动态核查和登记公告制度,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省经信委,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对不符合我省煤矿机械化建设要求的新建和扩建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确认和登记公告项目新增生产能力。(省经信委、发改委、福建煤监局以及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超能力生产的处罚力度,定期公布处罚结果。(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福建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督促煤矿企业科学确定采掘关系,确保各生产矿井采掘部署合理,力争实现正规壁式开采,符合我省小煤矿机械化建设要求。(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经信委、安监局、福建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督促生产矿井优化生产布局,依法有序组织生产,严禁私采乱挖,15万吨/年及以下生产矿井的总井口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对超过5个的,应抓紧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技术改造,合理集中生产,封闭多余井口。(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经信委、安监局、福建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新建、扩建(含资源整合)矿井只允许一套生产系统,由一个井口集中出煤。(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国土资源厅、安监局、福建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煤矿补充地质勘探和资源储备,摸清老矿区外围资源储量,延长矿区服务年限,严禁超层越界开采。(省国土资源厅、经信委、福建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凡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认真进行清理,已出台但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涉煤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坚决予以取缔并立即停止收费。(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物价局、经信委)
  (二)按照“统一收费主体、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的工作要求,审核并重新公布我省各项涉煤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保厅、水利厅、经信委)
  (三)在国家有关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省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经信委、地税局)
  五、加强进口环节管理
  按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要求,对照商品煤质量国家标准,加强对进口煤炭的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煤炭进口关税政策,鼓励优质煤炭进口,禁止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进口和使用。同时,认真做好煤炭进出口总量、结构、趋势等监测分析。(省商务厅、经信委、环保厅、福建、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厦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高企业经营水平
  (一)加强煤炭行业与制造业规划及生产运行的配套衔接,促进煤炭供应侧与需求侧协调均衡发展。引导煤炭企业加强市场供需分析,加强对煤炭产运需衔接过程的跟踪和引导,提升运企合作水平,降低物流成本。(省经信委、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南昌铁路局、福建、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厦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研究出台有效措施,推动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煤炭合同,对签订中长期煤炭采购协议的发电企业,优先保障其铁路运力。(省经信委、南昌铁路局,各产煤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树立煤炭市场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不得出台限制煤炭正常流通的地方保护性措施,不得对调入辖区内的煤炭收取任何费用。(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物价局、经信委、交通运输厅、工商局、南昌铁路局)
  (四)加强企业内部精细化管理,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合理控制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增加企业效益。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矿区循环经济,建设一批煤炭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项目,延伸产业链,开展多元化经营。(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经信委、发改委、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国有煤矿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煤炭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企业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煤炭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能源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一线职工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保持矿区和谐稳定与煤矿安全运转。(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律管理、统计监测、信息发布、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研究制订标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省经信委、发改委、安监局、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煤炭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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