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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外事办公室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商合函[2011]6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1-2
实施时间: 2011-11-2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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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巢湖市、广德县、宿松县人民政府:
  为切实贯彻落实《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强化政府对外经济合作公共服务,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源头治理,避免或减少涉外劳务纠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所辖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已批准设立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请按《实施办法》的要求,于11月15日前向各市商务部门上报备案材料。
  二、各市及巢湖市、广德县、宿松县商务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公安、工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对报备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进行确认。各市及直管县商务部门于11月30日前将确认合格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有关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备案审查。
  三、各市和省管县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附件: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
  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精神,促进和规范我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发展,强化政府对外经济合作公共服务,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源头工作管理,避免或减少涉外劳务纠纷,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建设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旨在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国家四部局推进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强化政府对外经济合作公共服务,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秩序,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出国务工,依法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和外派劳务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
  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组成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认定并予以支持,由商务部门牵头,在商务、外事、公安、工商等部门的监管下,开展本地区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等工作。
  服务平台系集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促进、保障、规范和管理为一体的政府公共服务机构,是本地区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以下统称外派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的唯一平台。各外派企业今后必须通过各地设立的服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托现有的各类机构、外派劳务基地、外派劳务服务中心等建立服务平台,不搞统一模式,避免重复建设。
  三、设立服务平台的条件和要求
  1.服务平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地区原则上只设立一家;
  2.服务平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由商务部门牵头,外事、公安、工商、人社、司法、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共同监督管理的工作领导机制,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指导服务平台的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服务平台运行;外事部门负责协助提供领事保护和咨询;公安部门负责证照办理、查处打击涉嫌诈骗、非法经营活动;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照非法经营活动;人社部门负责提供有技能的人力资源;司法部门负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财政部门负责提供经费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有关部门、服务平台依法办事等;
  3.服务平台具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制度;
  4.服务平台是政府对外经济合作公共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政府有资金投入或财政经费,并有促进政策,以保障服务平台的正常运作,免费为劳务人员向外派企业提供推荐、对接服务等;
  5.服务平台须有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和服务场所,设立外派劳务人员报名窗口,配备硬件设施及相关设备,能满足为劳务人员提供出国务工和外派企业招收各类劳务人员的需求。
  四、服务平台认定及备案程序
  1.服务平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后,向所在县(市、区)商务局报送备案材料,经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上报省商务厅备案。
  2.省商务厅核实备案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上报商务部备案,通过备案审核的服务平台在网上公布并同时通知省有关部门。
  3.省商务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服务平台进行检查,若发现上报的备案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将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4.省商务厅建立服务平台业绩公示制度,组织年度考评,并将当年考评服务平台业绩情况在网上进行公示,对业绩突出的服务平台进行通报表扬,并予以政策支持,对考评中问题较多的服务平台进行通报,责令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将通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撤消。
  5.服务平台备案所需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服务平台的批复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对外劳务合作工作领导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服务平台资金投入的证明材料或相关财政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
  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性质等证明文件;
  服务平台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等制度措施。
  五、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
  1.为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免费提供对接服务。
  2.设立劳务人员报名窗口,接受自愿出国务工人员本人报名,统一录用劳务人员信息和出国务工意向,核实信息并建立劳务人员信息库,做好统计。
  3.通过大屏幕、网络等形式向劳务人员发布外派企业招聘的准确信息,向外派企业推荐合格的劳务人员并组织招聘,录用后要及时向省级网络平台传送。
  4.为劳务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出国务工指导、认证、体检、保险等相关服务。
  5.组织劳务人员开展出国前的适应性培训。
  6.监督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依法签署合同,落实相关劳动保障。
  7.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跟踪掌握劳务人员出境后的动态,协助外派企业做好相关服务。
  8.为劳务人员提供纠纷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
  9.为归国劳务人员就业和创业提供咨询和指导。
  10.为外派企业(包括外省市的外派企业)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提供服务。
  11.其他必要的服务事项。
  六、服务平台的职责
  1.促进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发展,规范本地区的经营秩序。
  2.加强对本地区自愿出国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服务平台报名,通过正规渠道出国务工,按期履约。
  3.监督外派企业须通过服务平台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
  4.监督服务平台以外的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派企业提供劳务人员。
  5.负责核实外派企业(包括外省市外派企业)的对外经营资格证书和经省级商务部门确认的《项目备案表》、《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以及招收劳务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合同的合法性、劳务人员权利义务的公正性、境外工作生活条件的合理性、收费标准的合规性等情况。对已通过政府部门核准并经核实的外派企业可允许其登陆服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其它类型的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在服务平台开展招收劳务人员的活动,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并查实情况,同时书面报告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6.负责核实劳务人员的信息,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境外务工条件的劳务人员,不得向外派企业推荐。
  7.建立劳务人员信息储备库,将技能较好,素质较好的劳务人员进行储备,供外派企业选择。
  8.建立外派企业和劳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外派企业,不向其推荐劳务人员;对有不良记录的劳务人员,告知外派企业。
  9.发生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后,协助外派企业妥善处理,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协助劳务人员所在地政府做好家属工作。
  七、服务平台的管理
  服务平台由经认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上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服务平台进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服务平台的管理和督导,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承办相关管理、促进、规范等工作,以保障服务平台运行,推进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服务平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并予以经费保障,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予以适当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对服务平台建设的资金支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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