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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海关公告2014年第24号
发文文号: 北京海关公告2014年第24号
发文部门: 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14-8-6
实施时间: 2014-8-6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9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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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强化海关后续监管,引导企业守法自律,实现“管少、管精、管好”的监管效果,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提高海关整体监管效能,我关现对关区企业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成交价格调整项目实行自律管理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律管理内容
  凡关区注册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存在实付或应付的,与进口商品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成交价格调整项目的,均应向北京海关稽查处或主管海关主动申报。
  对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是否应税模糊不清,希望海关给予明确认定的,也可以参加自律管理工作。
  二、自律管理时间安排
  各相关企业应在本公告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海关报送自查报告和随附材料。
  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有关进口商品情况、交易详情、补充协议和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基本情况、2013年1月1日以来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情况。随附材料包括下列复印件: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其他补充协议、相关特许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分销权、销售权等)清单、资料;费用涉及的付款记录、记账凭证;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审计报告。
  三、自律管理的后续处理
  对于主动自报漏缴税款并及时补缴税款的企业,海关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补征税款;对涉嫌走私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涉及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的,酌情作出处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闻莉莉 85735429
  贾军虎 8573541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1号朝阳口岸北京海关稽查处。
  特此公告。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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