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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新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业务试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1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8-13
实施时间: 2014-8-18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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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台帐”)业务,提高台帐管理质量和效率,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8月18日起,我署在南京、青岛、广州、黄埔海关辖区部分业务现场新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开展台帐业务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以下海关业务现场增加选择中国光大银行办理台帐业务:
  南京海关所属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青岛海关所属大港海关、黄岛海关
  广州海关所属佛山海关驻南海办事处、现场业务处
  黄埔海关所属东莞海关
  二、台帐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设立
  企业在首次办理台帐开设手续时,应向银行办理台帐保证金专用帐户的设立手续。企业在办理电子化手册设立时,应在企业端录入环节选择拟开设台帐帐户的银行,并在录入端收到海关已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以下简称《开设联系单》)的回执后,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至所选择的银行办理台帐帐户设立手续。
  同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企业在录入时选择的台帐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光大银行)以及实转台帐缴纳方式(保证金或税款保付保函)不得变更。
  三、台帐开设、变更与正常核销
  企业在预录入端收到回执后,直接凭银行签发的电子《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合同变更和核销手续。
  四、实转台帐保证金的缴纳与补缴
  实转台帐开设或变更需缴纳保证金的,企业应按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开设联系单》或《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以下简称《变更联系单》)向台帐开户银行办理保证金缴纳或补缴手续。
  五、税款保付保函的开设、变更(包括展期)
  选择以税款保付保函方式进行实转的,企业可在向银行申请开立或变更后,选择自行或由银行将税款保付保函正本或修改函正本送交主管海关留存。
  对因特殊情况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的,企业须持通知单第三、四联,税款保付保函展期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向银行申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
  六、挂帐待销与停帐待销及关闭帐户处理
  (一)挂帐待销与停帐待销处理。
  挂帐、停帐的联系单和通知单全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传输。挂帐待销和停帐待销期间,银行不向企业退还该笔台帐业务项下的保证金。
  (二)关闭帐户。
  对海关向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中注有“停设台帐”的,银行在确认该笔台帐保证金帐户余额已经为零后,根据海关联系单办理关闭帐户手续,并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帐户关闭通知单》。
  如该笔台帐项下保证金尚有余款,且企业无欠缴税款情况,主管海关与银行应按照共同商定的意见进行处理,再办理关闭帐户手续。
  如该笔台帐保证金帐户采用的是税款保付保函方式,则税款保付保函在核销结案后自动失效。
  七、异常情况和应急情况处理
  (一)错误修改。
  若因企业原因提出对海关发送的《变更联系单》做出修改时,企业凭银行出具的《企业未缴款证明》向海关申请更改并重新发送《变更联系单》。
  (二)应急处理。
  对于采用台帐联网管理的加工贸易业务,如银行因技术原因未收到台帐联系单,海关可打印纸质台帐联系单并加盖海关台帐专用章交企业办理保证金台帐业务。
  对于采用台帐联网管理的加工贸易业务,如海关因技术原因未收到台帐通知单,银行可打印纸质台帐通知单并加盖银行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交企业办理台帐登记手续。
  八、单证的传送及时限要求
  (一)《开设联系单》、《变更联系单》、《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挂帐待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停帐待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帐户关闭通知单》均以电子报文的形式由海关、银行通过电子口岸平台直接发送对方。企业应在电子报文发出后3日(最后一日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办理有关台帐业务。
  《开设联系单》的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80天(含80天),超过80天自动失效。海关对失效的《开设联系单》及对应手册进行删除处理。
  (二)税款保付保函及其修改函(企业选择由银行传送的)、索赔函、《税款保付保函遗失补办申请书》、《保证金台帐异常情况处理联系单》以及“停帐待销”和“关闭台帐”情况下的《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海关XXX专用缴款书》等纸质单证由主管海关、银行直接交送对方。
  (三)其他纸质单证由申请设立台帐的企业及时传送至主管海关和银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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