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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商[2009]15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7-28
实施时间: 2009-7-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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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降低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II)(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7485元调整为7265元,降低22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6745元调整为6525元,降低22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详见附件1)。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详见附件2)。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据实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最高批发价格(详见附件3)。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他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五、成品油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市物价局。
  六、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七、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
  八、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合理安排调运,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十、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在7月29日13:3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
  附件:1、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3、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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