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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供水管线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管[2010]12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7-27
实施时间: 2010-8-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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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水务局、市自来水公司,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06〕4号),为筹集南水北调基金,按照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确定在全市范围(包括滨海新区)要按照统一比例从水价调整中提取南水北调基金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各地非居民售水比例以及购销差率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区域供水管线的水资源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部分区域地表水资源费标准。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功能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0元分别调整为0.61元、0.64元、0.44元和0.69元;津南、静海、临港工业区、空港物流加工区、西青开发区自来水趸售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30元分别调整为0.50元、0.48元、0.93元、0.94元和0.85元。
  二、宝坻、宁河、武清、蓟县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公共自来水厂,其水资源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20元分别调整为0.46元、0.35元、0.54元和0.34元。
  三、收取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基金。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后,收费单位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发改(物价)、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次水资源费调整顺利实施。
  六、上述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区域供水管线水资源费标准调整表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表:

部分区域供水管线水资源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供水管线

现行标准

调后标准

一、水利工程供水

 

 

塘  沽

0.20

0.61

汉  沽

0.20

0.64

大  港

0.20

0.44

开  发

0.20

0.69

二、自来水趸售

 

 

津  南

0.30

0.50

静海县

0.30

0.48

临港工业区

0.30

0.93

空港物流加工区

0.30

0.94

西青开发区

0.30

0.85

三、地下水为水源

 

 

宝  坻

0.20

0.46

宁  河

0.20

0.35

武  清

0.20

0.54

蓟  县

0.20

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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