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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工商促字[2010]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0-9-9
实施时间: 2010-9-9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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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及所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九日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战略部署,加快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制定本意见。
  一、 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一)深入实施“非禁即入”准入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下同)、科技人员进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从事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行业的,可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放宽名称核准条件。充分用好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天津开展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受理权试点工作的支持措施,积极支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申请使用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到天津市工商局申请办理。
  (三)对海外留学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等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零首付”。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注册资本“零首付”,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首期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
  (四)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出资。除允许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股权、债权出资外,鼓励以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五)放宽企业住所限制。允许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楼宇、闲置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举办高新技术产业、新金融或者投资类、基金类等企业。
  (六)放宽科技型企业集团准入条件。申请组建科技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七)鼓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创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对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高管人员进行包括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技术折股等股权激励。对实施股权奖励的,依据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或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办理涉及企业变更的登记。
  二、拓展企业投融资渠道
  (八)落实股权出质政策。按照天津市工商局《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鼓励出质人以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为200人以下非上市科技型股份公司的股权出质,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
  (九)落实股权出资政策。按照天津市工商局《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鼓励投资人以其持有的科技型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进一步拓展公司的出资方式。
  (十)落实债权转股权政策。按照《天津市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允许将债权人持有的科技型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促进资本的自由流动。
  (十一)落实公司合并分立政策。按照天津市工商局《公司合并、分立登记办法》,鼓励科技型公司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资产的整合和重组。
  (十二)鼓励创投企业发展。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企业参与科技成长性企业的发展,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
  (十三)支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将拥有的注册商标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三、营造良好服务环境
  (十四)强化对接服务机制。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全程服务”原则,认真做好对接服务工作,高效便捷地做好市场准入工作,并对处于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的企业开展个性化、针对性服务。
  (十五)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园区的服务。对举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园区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按照天津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我市各类经济功能区发展的意见》予以支持。
  (十六)强化行政指导制度。认真做好政务公开的落实工作,利用政策宣讲、征求意见建议、座谈和深入功能区、企业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开展针对性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引进人才兴办企业的服务工作。
  (十七)强化窗口服务制度。落实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程序,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等事项纳入联合审批范畴,加快审批速度,为申请人和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十八)推行网上登记和年检。积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网上登记和年检服务,全面提供流程演示、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在线沟通、在线填写、在线申报等服务。
  (十九)启动创业培训工程。发挥民营企业协会作用,对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启动创业培训工程,通过开设创业讲堂、送政策、送信息、促成银企合作等方式开展帮扶活动。
  (二十)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企业商标;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政策上予以倾斜。
  (二十一)推进品牌国际化进程。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拓展战略,支持企业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二十二)加强品牌执法力度。依法加强市场监管,重点查处侵犯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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