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管[2011]10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0-25
实施时间: 2011-10-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2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全市水价调整三年方案,为缓解我市严重缺水状况,筹集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疏导国家源水提价影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分步调整本市自来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市自来水集团公司、静海水务公司、津南水务公司和西青开发区赛达水务公司供非居民用水价格。具体安排是: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7.50元调整为7.85元,提高0.35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由21.90元调整为22.25元,提高0.35元。
  具体收费办法是: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对使用IC磁卡水表的用户,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11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
  二、推迟调整居民自来水价格。去年经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本市决定分两步调整居民自来水价格。综合考虑当前物价形势,今年居民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适度推迟出台。
  三、有关区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调整因素,研究制定当地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四、各供水企业对自来水价格调整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网络调整以及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供水质量。
  五、各级工商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本系统用水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各生产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节能挖潜,努力消化涨价因素。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做好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10]46 2010/3/3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自来水总表与分表水费结算行为的指 粤价[2013]170号 2013/11/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东莞市农村自来水价格定价权限问题的复 粤价函[2011]30 2011/4/6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趸售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津价管[2010]21 2010/12/31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 穗价函[2012]28 2012/5/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 京国税发[2002] 2002/6/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趸售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9]10 2009/6/1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5/1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 陕价行发[2012] 20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