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都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23
实施时间: 2014-6-2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45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6月25日起,在成都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二、电子发票应用范围,限于经成都市商务局确认在成都市注册登记并由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确认上线运行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其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或本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面向个人消费者和经有关部门确认可接收电子发票的企业销售商品时开具。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可向在成都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单位销售商品时开具。
  三、试点期间,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标准由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制订。试点企业通过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办理电子发票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等事项。
  四、电子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完整开具,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存、报送。
  五、试点开具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具有同等效力,有关部门确认的可接收电子发票的企业取得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完全同等效力。
  六、试点企业应确保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
  七、电子发票的信息可以在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进行查询验证。取得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八。电子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后,在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对应的原电子发票信息时,查询结果包括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电子发票的内容。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伪造、变造电子发票或从事其他发票违法活动;不得通过红冲电子发票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告自2014年6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商务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2/11/7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上 2021/12/1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使用区块链发票管理系统开 2020/1/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22/8/28
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9/1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2020/2/14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 2019/11/15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 2013/7/1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 国家税务总局云 2022/11/7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湖 202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