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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综[2013]71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7-18
实施时间: 2013-7-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8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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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金融办、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天津银监局、市市政公路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现将《天津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2013年7月18日
  (联系人:王 衡; 联系电话:2314225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经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委、农委、建设交通委、金融办、交通港口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规划局、公安局、统计局、民政局、天津银监局、市政公路局同意,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降低流通费用工作方案和责任分工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鼓励类商业用水、用电与工业同价。(市发改委、经信委、建交委,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清理经营权承包费,加强成本调查核算,按照市场主导、政府调控的原则,合理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发改委)
  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地方政府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农委)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摊位实行实名制管理,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
  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农委)
  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市商务委、市农委)
  利用现有的专项资金,支持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农委)
  (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规范促销服务费。(市商务委、市发改委)
  落实国家制定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的法规。(市工商局、市商务委)
  零售商向供应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限制条件等,须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并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标示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市商务委、市发改委)
  零售商收到供应商货物后应及时付款,禁止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市工商局、市商务委)
  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工作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市工商局)
  ( 四)完善公路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一级以下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收费项目。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落实修订后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完善通行费形成机制。规范收费公路经营者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推进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市发改委、市市政公路局)
  ( 五)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铁路、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交委)
  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银行卡普及率,全面落实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方案。(天津银监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
  规范电信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电信资费水平进一步降低。(市发改委)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
  加强价格监管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各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继续保持对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市发改委)
  ( 七)完善财税政策
  落实国家部署,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落实好农产品增值税低税率政策,严格执行蔬菜流通环节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市财政局)
  继续落实好提高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减轻个体工商业户税收负担。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加快本市农村产地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农委、市商务委)
  ( 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在制定调整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时,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市商务委、市规划局)
  严格控制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作其他用途。(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建交委、市商务委)
  鼓励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市商务委)
  鼓励选择合适区域、时段,开辟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市商务委、市工商局)
  ( 九)便利物流配送
  落实国家完善后的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车辆管理办法,引导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行为。(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路局)
  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管理指导意见,为配送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提供通行便利。(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委)
  鼓励发展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降低配送成本。(市商务委)
  (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建立流通费用统计制度,在运输、仓储、保管、配送、批发、零售等环节,健全企业收支情况和价格调查的统计方法和手段。(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统计局)
  建立收费公路经营主体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制度,落实国家制定的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全面、准确掌握收费公路的收费情况。(市市政公路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流通费用统计工作力度,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在流通领域价格、收费、成本调查等方面的配合协调。(市统计局)
  二、保障措施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保障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委、农委、建设交通委、金融办、交通港口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规划局、公安局、统计局、民政局、天津银监局、市政公路局为成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工作措施,组织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展开。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部门按季度将工作进展及在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等情况反馈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将根据情况,适时向市政府报告。针对工作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建立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对落实综合工作方案的好做法、好经验,不定期进行通报。每年重点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多次通报工作进展仍然不利的部门,强化问责,确保有关政策能够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流通体制改革,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保障市场供应,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研究落实措施,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进度,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快研究解决措施。对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工作成效,要及时总结并通过制度建设予以固化。
  三要形成部门合力。各单位要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对遇到的需要协调共同解决的问题,要强化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措施,确保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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